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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转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和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地税所字[1997]16号

颁布时间:1997-03-06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清产核资办公室、经贸委(经委、财委),省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217号)和《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财务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2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结合我省实际,对《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作如下补充:

  一、资金核实工作的组织实施中的第(二)明确为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中的资金核实工作,按原征管范围,由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二、资金核实工作的基本要求中的第(三)明确为在资金核实工作中,集体企业资产盘盈盘亏、财产损失和资金挂帐等问题的具体处理原则按照《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企业资产损失审批管理试行办法》(晋地税所字[1995]43号)文执行。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累计不超过2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累计不超过100万元的,报地、市级地方税务机关会同级清产核资机构审批,超过100万元的,经中介机构中国注册会计师或审计事务所签注意见后,报省地方税务局会省清产办审批。

  附件:国家税务局、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具体规定》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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