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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山西省地税局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并地税征发[2002]14号

颁布时间:2002-1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太原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市直各分局:

  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晋地税征发[20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省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几年来,我市集贸市场税收管理取得了一定成绩,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但与国家局和省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整顿的要求还存在着差距,还需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结合我市具体情况,提出如下要求: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把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做实做细。

  在前-阶段专项整治工作中,各单位对市场内管户的基本情况进行了详细的核实,从效果来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我市“六项整治”拆迁工作的影响,使得一些市场没能纳入正常的管理秩序。因此下一阶段的工作重心,我们仍然要放在市场及市场管户营理、税源管理、定额管理等日常工作上,及时掌握整顿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逐步加以规范和完善。同时,各单位要抓一些有代表性的市场作为典型,要有明确的目标和具体的措施。

  二、继续加大调整定额力度,清理漏征漏管户。

  虽然我们在前一阶段进行了定额调整工作,但定额调整户数及定额调离户数两项指标,还没有达到整治工作的要求。因而各单位应继续加大定额调整的力度,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并按照新的《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大处罚力度,争取通过这一阶段的工作,取得显著的成效。

  三、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考核工作,恢复个体税收考核机制。

  各单位要按月统计个体税收完成进度,及时掌握完成情况,进行具体分析指导。

  四、认真做好四种报表的汇总工作。

  各单位务必于每月5日前,准确填报统一的四种报表。并将第二阶段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总结,于2003年2月底前报送市局征管科。

  各单位要随时做好准备,迎接11月下旬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的交叉检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2002年11月11日 晋地税征发[2002]20号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总局的要求继续开展工作。

  我省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通过前一阶段的努力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各地进展不够平衡。因此,各地要在继续巩固整治成果的基础上,针对前一阶段整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重点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继续强化集贸市场的税收征管。

  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认真贯彻落实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加强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各地要以前一阶段的集贸市场专项整治为基础,把工作重心继续放在管户管理、税源管理、定额管理等日常征管上,并逐步加以完善和规范。对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抓的较差的单位,要认真进行“补课”。继续大力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使集贸市场税收征管工作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二、继续加大调整定额的力度,清理漏征漏管户,从前段时间省局对部分市、地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督察和目前了解的情况看,还有部分市、县定额调整工作不到位,个体工商业户定额偏低,税负偏轻。有些集贸市场至今还没纳入管理,漏征漏管户仍然存在。为此,各地要借助这次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机遇,继续认真开展工作,加大工作力度,必须严格按照省局对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做好定额调整工作,切实解决税负不公的问题,认真清理漏征漏管户,把所有经营户全部纳入地税机关的管理。

  三、加强对个体税收的考核工作。各市(地)局要恢复建立个体税收考核机制,按月统计个体税收完成进度,及时掌握完成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指导。年终进行考核,对完成任务好的给予表彰奖励。工作差的要通报批评。

  四、认真填写、及时报送报表。各市(地)局要继续认真填报统一的四种报表,逐步上报省局征管处,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10前。第二阶段继续深入开展集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总结于2003年3月5日前上报省局征管处。国家税务总局将于11月中旬进行集贸市场税收专项整治工作省际之间交叉检查,请各地认真做好准备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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