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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8-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分局:

  现将《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赣府厅发[1998]54号)转发给你们,井就贯彻执行省政府通知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工作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防洪保安资金从1996年开征以来,我省大多数地税部门都能克服围难,认真做好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工作。但由于地税任务重,代征项目多,加之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对象尚不很明确,企业经济效益下降以及部分地税部门对此项工作重视不够等因素,给征收工作带来了一定困难,从这几年的收入情况来看,部分地市征收工作效果不佳。97年全省(由地税部门负责代征的)共征收1849.4万元,98年共征收1533万元。其中征收情况较好的有南昌、景德镇、新余、鹰潭、省直属分局。萍乡、宜春至今尚未开征。为进一步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工作,各级地税部门的领导,应从思想上认识到加强防洪保安资金征集工作,对于防洪减灾的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省政府赣府发[1995]63号和财政部综字[1998]142号规定征收,认真履行职责,做到应收尽收,不留空白。

  二、国有、集体(乡镇)、股份、联营、私营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银行(含信用社)、保险、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中央驻赣单位和上述单位在职职工与“三资”企业的中方职工应认真按照省政府赣府发[1995]63号和财政部财综字[1998]142号文规定及时足额地交纳防洪保安资金。各级地税部门应结合汇算清缴工作,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凡属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欠交的防洪保安资金,应督促其按省政府赣府发[1995]63号文件规定的标准补交。

  三、从1998年11月1日起,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标准按财综字[1998]142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2‰征收;银行(含信用社)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7‰征集;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7‰征集;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2‰征集。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干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批复的通知

1998-2-28,赣府厅发[1998]54号

  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府各部门:

  现将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1998114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贯彻落实批复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是省委、省政府为加快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增强水利基础设施防洪减灾能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政府和代征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防洪保安资金的征集管理工作,严格按财政部综字[1998]142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征集防洪保安资金暂行规定)的通知〉(赣府发[1995]63号)的规定征收。

  二、对属于1996年1月1日至1998年10月31日应交而未交的防洪保安资金,必须按赣府发[1995]63号文件规定的有关标准补交;从1998年11月1日起。一律按财综字[1998]14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交纳防洪保安资金。

  三、所有的征集对象。包括中央驻赣单位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财综字[1998]142号文件和赣府发[1995]63号文件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及时、足额地交纳防洪保安资金。

  四、防洪保安资金的减免审批程序。仍按赣府发[1995]63号文件的有关条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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