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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139号

颁布时间:2001-06-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固定资产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1]2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认真学习,一并贯彻执行。

  一、管理机构及工作职责: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固定资产,在系统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和使用。各级局的系统财务部门、机关财务部门和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是固定资产的职能部门。系统财务部门是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

  系统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局有关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

  (二)制定本系统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三)负责系统权限范围内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审批。

  (四)编制系统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负责政府采购管理工作。

  机关财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局机关固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固定资产实行价值和实物会计核算。

  (三)年终与资产实物管理部门对帐。对发生的固定资产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经审批后进行帐务处理。

  (四)编制机关固定资产购建预算。

  (五)负责局机关的政府采购工作。

  资产实物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制定并组织实施机关实物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建立固定资产使用登记卡片和台账。

  (三)办理固定资产入库、领用、内部变动、处置手续。

  (四)保管固定资产,维护固定资产的完好。

  (五)年终前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盘点,发生的盘盈、毁损、报废及盘亏时,查明原因,并办理报批手续。

  (六)年终固定资产清理后,与机关财务部门和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对账,使账账相符,账物相符。

  二、固定资产分类和计价

  (一)图书类资产:是指单位价值符合固定资产标准,或单位价值低于固定资产标准且在图书室、阅览室中管理的图书。一般的图书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且不能查明原价的,按照同类固定资产市场价格估价。

  (三)盘亏、调出、变卖、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按原帐面价值注销。

  三、固定资产的增加

  (一)购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对技术含量高及贵重的设备,要进行项目论证。

  (二)固定资产购建申报程序。

  1、列入各级政府采购目录之内的固定资产购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办法的规定经报批后实行统一集中采购。

  2、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之外的固定资产购置,实行下管一级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权限和标准履行审批手续。由使用单位或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机关财务部门审查,经分管局长或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市局购置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要经本级系统财务部门审查后,呈报省局审批。县级局(含直属单位)及以下购置固定资产审批由市局自定。

  3、基建项目的购建,按照建设项目审批办法规定的权限报批。

  四、固定资产处置

  (一)市级和市级以下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3000万元以下(不含3000万元)的办公用房屋建筑物,以及市级和市级以下原值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其他房屋建筑物,报省局审批。

  (二)市级和市级以下除房屋建筑物以外,单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固定资产,报省局审批。

  (三)上述标准以下的固定资产处置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四)固定资产处置申报程序。由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资产实物管理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鉴定、经本级系统财务部门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批准。

  五、国税系统的固定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财务管理的重要内容,固定资产管理的效果如何,直接影响国税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税收成本的高低。各市国税局要切实加强对固定资产的管理,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并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六、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办法同时废止。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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