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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通知

冀国税函[2005]35号

颁布时间:2005-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43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特殊政策退税截至日期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430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2003年度特殊退税截至日期的请示》(深国税发[2004]182号)收悉。经研究,现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的截至日期,批复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132号)有关规定,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凡销货方在2003年12月31日以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退(免)未退(免)税款,应作为2003年底前的累计欠退(免)税款处理。

  二、对出口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税务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退税。

  三、对出口企业未在2004年3月31日前申报的200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出口加工区水电气退税,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不再受理其退税申报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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