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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鲁国税发[2001]241号

颁布时间:2001-11-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01]165号)转发给你们。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棉花经营单位向农业生产者购进免税棉花,其进项税额的抵扣税率问题,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棉花进项税抵扣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36号,鲁国税流[1999]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248号,鲁国税函216号)。根据财税[2001]165号文件及上述文件规定精神,自2001年7月1日起,对包括良种棉加工厂、纺织企业在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购进的免税棉花,均根据买价按13%的抵扣税率计算进项税额。2001年7月1日至本文件文到之日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应一律予以补提,7月1日之前按10%抵扣税率计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再补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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