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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所属企业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3]10号

颁布时间:2003-01-08 00:00:00.000 发文单位: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烟草总公司黑龙江省公司《关于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请示》(中烟黑财[2002]8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136号)以及黑国税发[1996]229号文件的规定,经审核,同意黑龙江省烟草公司向其所属企业按一定的数额提取2002年度总机构管理费2320万元。其所属企业按核定的数额实际提取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对超标准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总机构管理费年终若有结余,应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
二OO三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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