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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江西省交通厅关于代征车辆通行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4-10-2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江西赣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斯丽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亚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南康市交通局:

  根据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一、二级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赣价费字[2001]70号)有关规定,提高通行费收费标准部分,由省交通厅集中,作为专项经费用于归还国省道路网建设贷款。对各收费经营公路、地方收费还贷公路提高收费标准增收部分,采用测算包干、定额上缴办法。为做好提高收费标准增收部分资金的征管解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通行费征收标准部分由省交通厅委托江西赣东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赣中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森林公路开发有限公司、江西新余斯丽玛公路建设有限公司、江西亚洲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及南康市交通局等分别所属:弋阳、上饶施家山、玉山、鹰潭、东乡、南康金鸡岭、信丰、新余罗坊、进贤高桥、南康苏坊贤收费站代征。具体委托代征协议由省交通厅与各收费 营企业、收费单位分别签定。委托公路经营企业代征的提高收费标准增收部分资金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不计征营业税。

  二、收费票据的使用与收费额的核算。为便于各收费站收费管理,代征提高收费增收部分与各公路收费经营公司收费站收取的通行费一并使用地方税务部门核定的票据,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营业税时,对代征通行费收入按上缴款额作营业税税前扣减计算处理,提高收费标准后各自所占收费比例划分,按照财政部、交通部分颁发的《公路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分别列入公路经营企业的车辆通行费收入、其他应缴款(专项经费一省交通厅)科目核算。南康市苏坊贤收费站代收的提高通行费标准部分与原收费标准合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委托各收费站代征的通行费费额,由省交通厅参照近二年各站收费情况,以及本次调整费率水平测算核定,采用定额包干解缴办法。省交通厅按缴款收入额的5.5%核拨各收费站代征经费。

  四、委托代征通行费的缴交与代征经费的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各收费站月度终了5天内应将代征通行费核定缴款分月上缴省交通厅通行费收入过渡专户,省交通厅按季度从通行费支出专户拨付征管经费。各代征公司和部门必须按时足额缴款,不得挪用拖欠该专项经费,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本通知规定于省物价局、省交通厅、省财政厅赣价费字[2001]70号文件下发之日同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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