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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个[1994]97号

颁布时间:1994-11-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7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作如下补充,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凡将企事业单位的全部或部分经营场所、场地以及房屋、设备、机器、机械、车船(艇)等等,承包、承租(含转包、转租)给公民个人(含引厂进店、联购联销、信息员直销等形式),按照承包,承租合同(协议)向出包(租)方缴纳一定数量费用后,由承包、承租者自主经营,自主分配,自负盈亏,其承包,承租收入均应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均应先按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不具备企业条件的,按照《通知》第一条的规定,“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具体征收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承包承租者生产经营收入额按照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暂比照同行业集体企业利润率,由各区、县地方税务局核定其征收率,计征企业所得税,明年待市局调查研究后,全市再统一明确征收办法。

  三、对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所得,按下列情况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办法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089号文执行。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出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并对其实行查帐征收的,按照对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及有关规定征税。

  3、对不建帐或虽然建立帐簿,但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区别不同行业,按本文核定的征收率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年终不再汇算清缴。其应纳税款由出租(包)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征收率表附后)

  4、对实行征收率的承包承租者,其月生产经营收入额的确定以税务机关在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时认定或核定的销售额为依据。对本文附表未列入的行业,其征收率可由区县地方税务局自行核定。

  附件:“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征收收率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承包、承租个人所得税征收率表

 

行 级 业 距

项目

月 生 产 经 营 收 入 额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工 业

金 额

1000元 -3000元

3000元以上-5000元

5000元以上-10000元

10000元以上-30000元

30000元以上

征收率(%)

1.5

2.5

3.5

4.5

5.5

速算扣除数

0

30

80

180

480

商 业

金 额

800-2000元

2000元以上-5000元

5000元以上-10000元

10000元以上-20000元

20000元以上

征收率(%)

1

2

3

4

5

速算扣除数

0

20

70

170

370

饮 食 业

金 额

800元-2000元

2000元以上-5000元

5000元以上-10000元

10000元以上-20000元

20000元以上

征收率(%)

2

3

4

5

6

速算扣除数

0

20

70

170

370

服 务 业

金 额

500元-1500元

1500元以上-3000元

3000元以上-5000元

5000元以上-10000元

10000元以上

征收率(%)

2

3

4

5

6

速算扣除数

0

15

45

95

175

修 理 修 配 业

金 额

500元-1500元

1500元以上-3000元

3000元以上-5000元

5000元以上-10000元

10000元以上

征收率(%)

2

3

5

5

6

速算扣除数

0

15

45

95

175

娱乐业

金额

500元-1500元

1500元以上-3000元

3000元以上-5000元

5000元以上-8000元

8000元以上

 

征收率(%)

3

4

5

6

7

 

速算扣除数

0

15

45

95

195

 

工程决算金额

2万元以下

2万元以上-5万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

10万元以上-30万元

30万元以上-50万元

5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0.2

0.4

0.6

1

1.5

速算扣除数

0

40

140

340

1540

4040

单包工程

工程决算金额

1万元以下

1万元以上-5万元

5万元以上-10万元

10万元以上-20万元

20万元以上-30万元

30万元以上

征收率(%)

0

1

2

3

4

5

速算扣除数

0

100

600

1600

3600

6600

交通运输

收费标准(辆)

1.6公里-2元/公里

1元/公里-1.4元/公

核定承包收入

2500元

2000元

征收率(%)

3

3

应纳税额

75元

6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须作出具体规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按照承包、承租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一)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得一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二)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一九九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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