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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鲁国税征[2000]20号

颁布时间:2000-09-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地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和《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地根据全省国税系统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本地实际,依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充实完善省局三个办法的有关内容,制定综合或单项的实施意见,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矛盾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是以税务机关与银行等金融部门计算机联网运行为依托,纳税人到金融部门营业网点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税务机关选择与之合作的金融部门应具备营业网点覆盖面广、实现了计算机联网和通存通兑、符合税银网络数据传输要求、能满足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服务要求等条件。

  第四条 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银行网点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银行网点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到银行网点办理申报纳税事宜。

  第九条 实行定期定额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申报纳税资料,到银行网点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对银行打印的申报纳税凭证进行审核,签字(盖章)确认。纳税人应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申报纳税凭证。

  其他小规模纳税人应持申报资料到银行网点办理纳税申报,由银行网点代收代转。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的经营额低于定额的;

  (二)纳税人有停歇业行为的;

  (三)逾期申报的。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采用银行划款缴税的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二条 银行网点按申报信息受理纳税人缴纳税款事宜,开具申报纳税凭证或其它完税凭证,并按规定及时向国库划解税款。

  第十三条 金融部门应及时向税务机关传递申报纳税凭证和有关信息资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对符合条件的金融部门,要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按有关规定明确代征范围、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并核发委托代征证书。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征管法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电话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电话申报纳税管理,方便纳税人申报纳税,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电话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信电话网、银行网络和税务系统网络,通过电话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申请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并授权按电话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

  第四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税务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的电话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电话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电话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审批,并向申请人发放电话报税说明材料。说明材料应载明电话报税操作程序、报税电话号码、申报期限等须知事项。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电话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电话申报以报税服务器接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他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报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的经营额低于定额的;

  (二)纳税人有停歇业行为的;

  (三)逾期申报的。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申报纳税前,在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二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按申报信息从纳税人的存款帐户上划转税款,并按规定及时解缴国库。

  第十三条 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按纳税人电话申报信息划缴税款后,应向纳税人开具申报纳税凭证或其它完税凭证。

  第十四条 纳税人可在申报后到银行、其他金融机构网点或办税服务厅签领申报纳税凭证或其他完税凭证,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网上申报纳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网上申报纳税的管理,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网上申报纳税是指纳税人借助电话网、专线网或因特网等网络系统,完成纳税申报和缴纳税款的一种电子申报纳税方式。

  第三条 申请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具备网上申报纳税所需的计算机等硬件设施、在税务机关指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设帐户及授权按申报信息从其帐户上划缴税款等条件。

  第四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选用原则,国税机关不得强制推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网上申报纳税管理。

  第二章 申请审批

  第六条 纳税人自愿采用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应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按规定填写《网上申报纳税申请审批表》,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批。

  第七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所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审批,并通知纳税人办理有关网上申报纳税手续。

  第三章 纳税申报管理

  第八条 实行网上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申报和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事宜。

  第九条 网上申报纳税的内容包括各税种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以及国税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网上申报纳税以税务机关服务器收到申报数据的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

  第十一条 县以上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管理的需要,要求纳税人定期将纸质申报表和其它申报资料,集中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二条 纳税人报送的电子申报数据与纸质申报表数据不一致的,以后报送的内容为准;同时报送的,以纸质申报表内容为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到办税服务厅办理纳税申报:

  (一)因计算机、通讯线路故障等原因不能通过网上申报纳税的;

  (二)逾期申报的;

  (三)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税款征收管理

  第十四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前,应在指定的银行帐户上存足不低于当期应纳税额的款项。

  第十五条 税务机关应及时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信息传递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第十六条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按税务机关传递的纳税申报信息,从纳税人帐户上划解国库,并打印《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

  第十七条 纳税人申报纳税后可到办税服务厅、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网点领取《税收转帐专用完税证》,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妥善保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与有关部门应做好对纳税人网上申报纳税业务的培训和辅导工作。

  第十九条 对纳税人的电子申报数据应按期进行备份,并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纳税人违反本规定的,由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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