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赣地税发[2005]63号

颁布时间:2005-05-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地税工作实际,就税收管理员的工作内容提出以下具体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

  1、有计划地对辖区纳税户进行巡察,对发现的漏征漏管户督促其限期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2、对纳税人开业、变更登记情况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纳税人报送资料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发现问题督促纳税人及时改正,将调查结果和拟办意见反馈给办税服务厅,发现有违法行为的,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如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及时督促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

  3、对申请停业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属实,申请停业期限是否符合实际,在《停业登记表》上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在纳税人停业期间应加强监控,发现违反规定假停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4、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纳税申报,经催报仍未申报的,应于当月根据平时掌握的信息和有关线索积极进行查找,确属失踪户的,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转办税服务厅办理非正常户认定。

  在纳税人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期间,应继续通过各种渠道进行查找,发现纳税人失踪后又进行生产、经营的,及时纳入正常户管理,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5、在日常监控管理工作中,应查看所辖纳税人是否按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是否亮证经营,是否存在转借、涂改、损毁、买卖或者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等情况,发现问题应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根据情节轻重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6、对申请领购发票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初步核定其用票种类、领购方式(批量供应、交旧领新、验旧领新)等,报经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7、加强对纳税人使用、取得、保管、缴销发票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有大头小尾、转借、代开等违法违章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对纳税人有违法行为但拒不接受地税机关处理的,可报经批准依法收缴其发票,或通知办税服务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8、督促用票单位和个人建立逐笔开具发票制度,加强纳税人发票开具情况的监控管理,发现有违法违章问题的,提出处理建议,涉嫌偷税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9、对未按期申报、纳税的纳税人实施催报、催缴,制作并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的,提出处理建议;对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可报经批准依法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10、对申请延期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申请理由是否真实,对符合条件的,督促其预缴税款,在《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审批后反馈给办税服务厅。

  11、对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货币资金结存、应付工资及应付福利费等情况,对情况属实、符合规定的,在《延期缴纳税款申请报告》上签署意见,并上报有关部门审批。

  12、对转来的呆账税金核定、死欠税款核销资料,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实际情况,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3、加强个体定额管理,及时到实地采集相关信息,提出核定(调整)定额建议,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4、对转来的纳税人各类减、免、退税、税前扣除等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核查,签署意见后报有关部门或负责人。

  15、对享受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定期进行实地调查,经调查对不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纠正处理建议。

  16、做好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的监控管理工作,做好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的核对、记录工作。对未按规定安装并使用税控器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发现申报数据与税控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及时查明原因;对因税控装置发生故障导致数据出现差异的,及时提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发现有偷税嫌疑的,及时移交稽查部门进行查处。

  17、认真抓好合并、分立、破产、改制企业及跨区经营和关联企业的核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和扣缴义务人的管理,及时监控税源变化情况,依法对有关地税证件、发票、应征税款、罚款、滞纳金进行清缴或清算,防止税源流失。

  18、督促纳税人落实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及在税务登记证件加注银行帐号工作,对纳税人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帐户及在税务登记证件加注银行帐号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19、督促纳税人落实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及会计核算软件的报备制度,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报备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或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20、督促纳税人依法设立帐簿,准确核算生产经营成果,诚信纳税,对未按照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提出处理建议。

  二、不断提升纳税服务水平

  1、认真做好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法宣传工作,对新出台的各项税收政策及有关规定,及时宣传到每一户纳税人,并有针对性地选择重点税源、重点行业和纳税意识相对薄弱的纳税人进行重点宣传和讲解。

  2、在实施调查核实或日常检查时,应及时进行辅导讲评,针对发现的问题告知纳税人整改措施和方法,帮助纳税人不断提高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发现可能导致纳税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情况时,应对纳税人进行提醒服务。

  3、积极推行预约服务方式,告知广大纳税人对较复杂问题的咨询或者实地辅导帮助的需求,可通过电子邮件、电话联系等多种方式,与税收管理员预先约定提供服务的具体时间和事项。税收管理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并统筹安排工作,然后按约定时间做出答复或者进行实地辅导帮助。

  4、积极向纳税人推荐多元化申报征收方式,坚持纳税人自愿的基本原则,辅导帮助纳税人正确办理电子申报事宜。

  三、积极开展纳税评估

  1、每一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充分利用 “一户式” 纳税信息资料,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横向分析和历史指标的纵向分析,对所辖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并有重点地对零、负申报、低于各税种警戒指标、领购发票数量增幅较大而应税收入计税依据和应交税金增幅不大、有偷逃税嫌疑以及日常征管发现有疑点的纳税人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纳税评估对象。

  2、对纳税评估发现的一般性问题,如计算填写、政策理解等非主观性质差错,可约谈纳税人。通过约谈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差错,在申报纳税期限内的,根据税法有关规定免予处罚。

  3、对纳税评估发现需要进一步核实的问题,可下户做进一步调查核实,调查核实的过程和结果要进行记录,并纳入“一户式”纳税信息资料管理系统。

  4、经纳税评估、约谈辅导和调查核实所确定的问题,包括补正申报、补缴税款、调整帐目、限期改正、加收滞纳金等,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涉及处罚的,及时提出处理建议;涉嫌“偷逃抗”等税收违法案件的,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认真做好税源分析

  1、定期到纳税人生产经营场所实地了解情况,全面准确地掌握其生产工艺、设备、产品、原料、销售、库存、能耗、物耗等生产经营状况和成本、价格、利润等财务情况,通过对纳税人当期涉税指标与历史指标的纵向比对、同行业纳税人涉税指标的横向比对、实物库存及流转情况与账面记录情况的账实比对,及时取得动态监控数据,找出影响税负变化的主要因素,分析税负变化趋势。

  2、建立重点税源企业的管理台账,积累重点税源企业档案资料,做好重点税源企业年度税收计划的编制和落实,实时监控税源变动,定期编写上报重点税源调查分析、预测报告。

  3、定期分析、预测所辖中小企业和个体纳税人的税收收入情况,把握其变动规律,按季度、年度作出预测分析报告。

  4、按规定开展对所辖纳税人的税收调查,及时掌握、反馈税收政策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为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手段、促进经济与税收良性发展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00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5]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为推进依法治税,切实加强对税源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总局在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对在试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三月十一日

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切实解决“淡化责任,疏于管理”问题,推进依法治税,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4〕108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前款所称基层税务机关是指直接面向纳税人、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基层税务机关所属的税务分局和税务所或内设的税源管理科(股)。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在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的管理下,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按照管户责任,依法对分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及其相关事项实施直接监管和服务。第四条  税收管理员制度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工作的需要,明确岗位职责,落实管理责任,规范税务人员行为,促进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基础工作制度。实行税收管理员制度,应遵循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类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宣传贯彻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税收政策,开展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税法咨询和办税辅导;督促纳税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足额申报纳税、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加强账簿凭证管理。第六条   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包括减免缓抵退税申请,下同)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第七条  对分管纳税人进行税款催报催缴;掌握纳税人的欠税情况和欠税纳税人的资产处理等情况 ;对纳税人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检查,对各类异常发票进行实地核查;督促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安装、使用税控装置。第八条  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综合运用各类信息资料和评估指标及其预警值查找异常,筛选重点评估分析对象;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做出初步判断;根据评估分析发现的问题,约谈纳税人,进行实地调查;对纳税人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行为提出处理建议。第九条  按照纳税资料“一户式”存储的管理要求,及时采集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等相关信息,建立所管纳税人档案,对纳税人信息资料及时进行整理、更新和存储,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条  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一条    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所在税务机关规定的管户责任和工作要求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履行岗位职责,自觉接受监督。第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要增强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认真落实各项纳税服务措施,提高服务水平;依法保护纳税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第十三条  税收管理员不直接从事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审批减免缓抵退税和违章处罚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在交通不便地区和集贸市场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零散税收的,要实行双人上岗制度,并严格执行票款分离制度。第十四条  税收管理员实行轮换制度,具体轮换的时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税收管理员开展下户调查、宣传送达等各类管理服务工作时,应按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的工作计划进行,避免重复下户,注重减轻纳税人负担;对纳税人进行日常检查和税务约谈时,一般不少于两人;送达税务文书时,要填制《税务文书送达回证》。第十五条  税收管理员在加强税源管理、实施纳税评估时,要将案头分析与下户实地调查工作相结合,案头分析与实地调查结果要提交工作报告并作为工作底稿归档。第十六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向所在税源管理部门提出管理建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情况发生变化,已不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未按规定开具、取得、使用、保管发票等违章行为的;未按期申报纳税、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或催缴期满仍不缴纳税款的;欠税纳税人处理资产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未按规定凭税务登记证件开立银行账户并向税务机关报告账户资料的;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制度备案表》和会计核算软件说明书的;未按规定设置账簿、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器具及申报纳税的;经纳税评估发现申报不实或税收定额不合理的;发现企业改组、改制、破产及跨区经营的;经调查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有违章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发现纳税人与关联企业有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结算价款、费用等行为的;其他税收违章行为。第十七条  税收管理员发现所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应提出工作建议并由所在税源管理部门移交税务稽查部门处理: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以及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涉嫌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发票违法犯罪行为的;需要进行全面系统的税务检查的。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八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定期听取税收管理员的工作汇报,研究分析税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总结“管户”工作经验,组织信息交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日常工作的指导与检查。第十九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充实税收管理员力量,选拔熟悉税收业务、具备一定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知识、责任心强、素质较高的税务人员担任税收管理员。第二十条  基层税务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岗位技能培训,注重提高其税收政策、财务会计知识水平和评估分析能力,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素质。

  第二十一条  基层税务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工作业绩的考核,通过能级管理等激励机制,鼓励其增长才干,积累经验,成为税源管理方面的专门人才。第二十二条  税收管理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构成违纪行为的,由税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