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国税函[2003]157号
颁布时间:2003-06-02 00:00:00.000 发文单位: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济南市国家税务局:
《审计署关于山东省国税部门2001年中央税收收入征管情况的审计决定》(审财决[2002]382号),反映你局对中国轻骑集团济南对外贸易公司、济南汽车配件厂稽查查补税款、滞纳金共计10760.33万元未及时追缴,并要求你局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催缴入库。根据省局掌握的情况,虽然你局已经多次催缴,但进展比较缓慢,截止目前上述税款、滞纳金仍未全部办理入库。
为迎接2003年度的审计检查,严肃国家税法,堵塞征管漏洞,经省局研究决定,现责令你局在2003年9月底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将上述查补欠缴的税款、滞纳金予以清缴入库。否则,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山东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请你局严格按照审计署和省局的决定执行,并将采取有关措施的手续资料及入库凭证(复印件)同时上报省局(法规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