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调整部分娱乐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失效]

颁布时间:2001-04-19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正保会计网校编辑注:根据财税[2009]61号文件规定,本文失效。

  加强对娱乐性消费行为的调节,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5月1日起,夜总会、歌厅、舞厅、射击、狩猎、跑马、游戏、高尔夫球、保龄球、台球等娱乐行为的营业税统一按20%的税率执行。

  纳税人兼营税率不同的应税业务,应分别核算营业收入,根据各自适用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不能分别核算的,一律按照最高的税率计征营业税。

  请立即布置执行。

  2001年4月19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