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藏国税函[2002]109号

颁布时间:2002-09-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局直属征收分局、涉外税收管理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2]803号

  颁布日期:20020909  实施日期:20020909  颁布单位: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1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核销死欠的执行过程中,有些具体问题需要总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补充明确如下:

  一、《办法》第八条中"核销死欠"的范围除欠缴税金及滞纳金外,还包括欠缴的税收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纳税人消亡后,税务机关又查处应补缴税款,且无可执行财产的,其无法追缴的查补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没收非法所得,应根据注销工商和税务登记的相关证明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称省)税务机关确认核销。

  二、《办法》中的"核销死欠"仅指税收会计在帐务处理上的核销,是一种内部会计处理方法,并不是税务机关放弃追缴税款的权利。因此,省税务机关不得直接对纳税人批复核销税款,对下级机关的核销税款批复文件也不得发给纳税人。

  凡符合核销条件的死欠税款,一律报省税务机关确认,不必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以上,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二年九月九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