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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征管业务范围的通知

桂地税发(1994)47号

颁布时间:1994-12-3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确保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顺利实施,根据区财政厅、区地方税务局通告(1994年12月15日第一号)的精神,现将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的征管业务范围规定如下:

  一、凡属我区自治区级直属企业(包括自治区区级直属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其派生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企事业单位在广西举办的集体企事业单位,下同)的企业所得税,全区金融保险(包括区内各级各类银行、信用社及各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治区直属企事业的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以及自治区财政厅委托代收的基金等均纳入直属征收分局的征收管理范围。上述收入中属市、县固定收入和共享收入的,由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据实划入市、县金库。

  二、从1995年1月1日起,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分局暂只对设在南宁市区(不含邕宁、武鸣两县)的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应征税种进行直接征收管理。对设在南宁市区以外的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应征税种委托当地的市县地方税务机关直接征收,就地缴入自治区金库。

  三、各地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强领导,充实征管力量,加强对设在当地的上述企事业及其应征税种的征管;建立健全有关纳税征管档案资料,掌握税源变化情况,把应征税款及时足额缴入自治区金库。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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