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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81号

颁布时间:200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转发给你们。本通知所说2001国转联8号文的具体规定体现在《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安置管理暂行办法>》(桂军转联[2002]1号)中。因此,已按桂军转联[2002]1号文的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可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该文件税收优惠政策,经地税部门批准,可自2003年5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
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2003年4月10日    财税[2003]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为促进军队转业干部自主择业,现将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的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二、为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凡安置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占企业总人数60%(含60%)以上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三、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必须持有师以上部队颁发的转业证件。

  四、本通知自2003年5月1日起执行。

  本通知生效前,已经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和符合本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如果已经按[2001]国转联8号文件的规定,享受了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继续执行到期满为止;如果没有享受上述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可自本通知生效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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