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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鼓励灵活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

桂劳社发[2003]52号

颁布时间:200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市(地)、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就业形式的多样化是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近年来,全区各级各部门为做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积极鼓励和引导灵活多样的就业方式,拓宽就业门路,增加就业岗位,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实现了再就业,为实现社会充分就业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为了进一步促进灵活就业方式的发展,保障灵活就业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促进就业和再就业的文件精神,现就鼓励发展灵活就业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拓展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

  灵活就业是指在正规就业形式之外的其它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在劳动时间、收入报酬、工作场地、保险福利、劳动关系等方面不同于传统的、全日制的就业方式。灵活就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一类是在劳动标准方面(包括劳动条件、工时、工资保险以及福利待遇等),在生产的组织和管理方面,以及在劳动关系协调运作方面达不到一般企业标准的用工和就业形式,主要是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和家庭作坊式的就业者,以及虽为大中型企业雇用,但在劳动条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和就业稳定性方面有别于正式职工的各类灵活就业形式人员,包括季节工、承包工、小时工、派遣工等;二类是由科技和新兴产业的发展、以及现代企业组织管理和经营方式的进一步变革引起的就业方式的变革而产生的灵活多样就业形式,如目前发达国家广泛流行的非全日制就业、阶段性就业、远程就业、兼职就业等;三类是独立于单位就业之外的就业形式,包括:

  (1)自雇型就业,如个体经营和合伙经营;

  (2)自主就业的作家、律师、自由撰稿人等;

  (3)临时就业,如小时工、街头小贩和其他类型的打零工者等。

  各地要因地制宜,充分利用当地的有利条件,积极探索和拓展灵活就业的渠道和途径,并为灵活就业人员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灵活就业劳动关系的处理

  用人单位或雇主应与灵活就业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双方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可长可短,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也可以口头约定形式,有一方提出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双方订立劳动合同时,按平等协商原则,应就劳动时间、劳动内容、劳动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以及违约责任等事项进行约定。灵活就业的劳动者可以同时与不同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建立劳动关系,但工作时间要相应错开,与各用人单位或雇主之间的权利义务要清晰。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已约定用工期限或解除通知期的从其约定,双方当事人未约定用工期限的,任何一方可通知对方终止劳动关系,但必须提前3日通知对方。灵活就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或雇主发生劳动争议,按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维护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合法收入

  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必须以货币形式支付,可以按月、周、日、小时工作时间计算,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或雇主与灵活就业劳动者协商确定,但其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或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工作的,用人单位或雇主应当另行依法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对用工时间不超过一个月的临时性工作,用人方应在工作任务完成后立即向劳动者支付工资。

  四、灵活就业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方式

  有单位依托的灵活就业劳动者根据单位性质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无单位依托的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参照个体工商户参保办法参加养老保险,并允许个人根据情况选择按月、季、年缴纳养老保险费。鼓励原已参加医疗保险现以灵活方式就业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各地还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不同形式灵活就业人群的特点,在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相挂钩原则的基础上,从建立社会统筹基金起步,逐步将各类灵活就业人群纳入医疗保险范围。

  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创办劳务派遣组织

  劳务派遣组织是将有就业愿望并符合就业条件的劳动者组织起来,专门为用人单位或居民家庭提供季节性、临时性、专业性劳务用工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输出劳务人员的服务型经济组织。劳务派遣组织实行投资主体多元化,可以采取国有、集体、个体、私营等多种经济类型和公司制、合伙制、个人独资、股份合作制等多种组织形式。单位或个人兴办劳务派遣组织时,必须依法经过有关部门审批、登记注册后方能开展业务;劳务派遣组织应依法与招用人员建立劳动关系,并按规定支付劳动报酬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的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符合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和安置富余人员扶持政策条件的,经有关部门审定,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下岗失业人员优惠扶持政策;社区劳务派遣组织招用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原国有企业“4050”下岗失业人员,并从事公益性服务的可按规定享受岗位补贴;劳务派遣组织不得从事职业介绍(中介)活动或变相职业介绍活动。

  六、积极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多种方式的服务

  基层劳动保障机构要掌握所辖区域灵活就业劳动者的基本情况,为他们提供用工信息、社会保险参保登记、缴纳社会保险费、自主创业的小额贷款、经营办照、开业指导、减免税费等事务性服务工作。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为灵活就业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求职登记、职业指导、鉴定申报、档案管理、社会保险关系接续等就业服务。

  七、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服务领域实现灵活就业

  对下岗失业人员自愿选择灵活就业方式从事临时性、季节性经营的,可以核发临时营业执照。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除国家限定的行业外,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减免和免收属于管理费、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优先受理,优先发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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