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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桂地税发[2003]31号

颁布时间:2003-01-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广西地税局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区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1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各高校后勤实体(包括高校后勤股份有限公司、高校后勤中心、高校后勤集团等)和社会力量、企业投资建设的学生公寓,必须有投资者与高等学校签订的安排高等学校学生住宿的协议合同,在协议合同规定内其用途没有变更的,按实际安排住宿的学生人数所取得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二、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学生公寓的收费标准必须报经自治区物价部门批准。其免税收入必须与其他收入分别核算。否则,应全额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
学生公寓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2年10月8日  财税[2002]14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我国高等学校办学模式改革,提高办学效益和办学质量,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学习生产环境,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现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建设、经营的高校学生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公寓),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并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收取租金的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

  二、对按高教系统收费标准向高校学生出租学生公寓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与高校学生签定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对高校后勤实体及社会性投资者经营学生公寓,获得租金所涉及的营业税,按照财税字[2000]25号文件通知的政策执行。

  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对享受优惠政策的经营活动进行单独核算,分别进 行纳税申报。不进行单独核算和纳税申报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利用学生公寓向社会 人员提供住宿服务或将学生公寓挪作他用的,应按现行规定缴纳相关税款,已享受免税优惠政策免征的税款应予以补缴。

  五、本通知自2002年10月1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止执行。此前未征税款不再补缴,已征税款不再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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