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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青政[2004]62号

颁布时间:2004-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4年深化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4]21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总的要求和原则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会议精神,继续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认真落实减免税政策,稳步推进各项配套改革,切实防止农牧民负担反弹,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全省农村牧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高度,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共同推进。

  (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国家和省上的有关政策,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大胆实践,根据不同的情况,有针对性、分层次地推进改革试点工作。

  (三)统筹兼顾,配套推进。税费改革和配套改革要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突出重点,相互衔接,有组织、有步骤地实施。

  (四)积极探索,循序渐进。要及时了解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积极探索化解矛盾的有效措施,不断总结经验,逐步完善政策。

  (五)狠抓落实,规范操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规范程序,把各项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基层和农牧户。

  二、全面落实取消农业特产税和减征、免征农牧业税的政策

  按照中央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的有关政策,自2004年起,全省取消农业特产税。免征玉树州6县、果洛州6县、黄南州泽库县、河南县,海南州同德县、兴海县和海西州格尔木市属唐古拉山乡的农牧业税。全省其他地区降低农牧业税税率1个百分点。农牧业税附加随正税同步降低或取消。由此形成的地方财力缺口通过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补助解决。除免征农牧业税的地区外,各地如再扩大减免农牧业税范围,可根据本地财力状况自行确定。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省上制定的《关于取消农业特产税和降低农牧业税税率的实施意见》的要求,周密安排部署,精心组织实施,搞好政策宣传和干部培训,规范基层操作,切实做好今年农牧业税减征、免征试点工作,确保减免农牧业税政策全面落实到位。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决不能以任何名义再向农牧民征收农业特产税,对已征收的要坚决退还。对免征农牧业税的16县1乡中现已征收农牧业税的县、乡,要认真做好退税工作,同时要注意做好对农牧民群众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避免毗邻地区因农牧业税负担不均而引发新的矛盾。

  三、各项配套改革

  各州(地、市)、县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积极推进乡镇机构改革、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等相关配套改革。

  ——乡镇行政机构改革。要加快乡镇政府职能转变,加强乡镇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功能。2004年要对全省市县机构改革以来乡镇行政机构的基本现状、运作情况及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认真的评估和总结,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认真加以解决。同时,要严格核定和控制乡镇行政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关于乡镇事业机构改革,要按照全省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部署和安排,2004年重点推进省以下教育事业单位的机构、人事和分配制度改革。2005年着力推进县、乡两级农牧、卫生等其他事业单位的改革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整合乡镇事业性站所,进一步理顺县对乡级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

  ——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要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国发[2003]19号)精神,加快实施农村牧区义务教育体制改革。各地要进一步规范乡镇学区的教育机构设置,对除一类县(大通、湟中、乐都、民和、互助)以外,各县(区、市)现有乡镇(教育委员会、教育办公室、学区等)教育管理机构在明确职责进行职能移交的基础上予以精简。同时,要进一步做好中小学布局调整和中小学教师编制核定工作;在规范乡(镇)学区设置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机构的建设工作;全面推行农村(牧区)义务教育阶段“一费制”管理办法。

  ——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按照“收入上缴,支出下拨,县管乡用”的管理模式,进一步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一是乡镇实现的各项税费全部纳入县级财政收入,所属支出由县级核定下拨。二是对原由乡统筹费开支的乡村义务教育、计划生育、优抚以及乡级道路建设等农村牧区公益事业经费,纳入乡级预算支出范围,由县财政统一安排拨付,乡镇管理使用。三是对于农牧业税正税的20%附加和县级财政核定下拨的农村税费改革资金中属于村级支出的村干部补助和办公经费、五保户补助等支出,继续实行“村用乡管”,确保村干部报酬发放、村级组织办公经费和农村五保户供养。对于上述经费,县乡不得截留、挪用。四是在加强乡镇财政收支管理的同时,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强调研,积极探索完善乡镇财政体制改革的有效途径。

  四、妥善化解乡村债务

  乡村债务是长期积累下来的,成因较为复杂,化解难度大,是改革中的一个难点问题,也是影响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按照“制止新债、摸清底数、明确责任、分类处理、逐年消化”的原则,2004年我省先在乐都县和化隆县开展化解乡村债务的试点工作。

  对农牧业税尾欠问题,各地要区分税费改革前后的不同情况,妥善加以处理。对符合减免条件的,要予以减免;对应该缴纳而又具有缴税能力的,要按规定程序依法收缴。

  五、建立健全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机制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和完善减轻农牧民负担党政主要领导亲自抓、负总责的工作制度和专项治理的部门责任制。一是要认真抓好涉及农牧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工作。各地要继续负责组织抓好清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农牧民负担收费项目的清理审核工作。二是深入开展农牧民负担专项治理工作。继续把农牧业生产性费用中不合理收费和搭车收费、农牧民建房乱收费、农牧区义务教育乱收费和农牧民进城务工乱收费等,作为今后专项治理的重点。三是继续抓好涉农税收价格收费 “公示制”、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农村中小学收费“一费制”和涉及农牧民负担案件“责任追究制”四项制度的落实。四是切实加强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健全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制度。五是认真做好农牧民负担监督卡的管理工作,切实把完善监督卡管理制度作为当前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落实到位。六是各级监察机关(纠风办)和农牧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信访举报,对加重农牧民负担的案件和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有挤占、挪用、贪污行为的案件,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的,要按照责任追究的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七是各级审计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补助资金的审计监督。八是各级农村牧区经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牧区集体财务的管理和审计监督。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涉及农村牧区政治、经济和社会各个领域,关系整个农村牧区稳定的大局。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妥善处理好农村牧区税费改革与农牧民增收的关系、与基层政权建设和农村牧区稳定的关系、与农村牧区义务教育等农村牧区社会事业发展的关系、与公共财政建设和其它相关改革的关系,切实加强领导,扎实推进改革。各级人民政府要层层落实农村牧区税费改革工作领导负责制,明确目标任务,强化督促检查,及时了解新情况,解决新问题;要建立健全农村牧区税费改革领导及办事机构,完善工作机制,为改革提供必要的组织保证,确保深化农村牧区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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