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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5]12号

颁布时间:2005-01-14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40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一月十四日

  国家税务总局

  国税函〔2004〕140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缴纳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维护国家的税收权益,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经批准可延期缴纳税款。此条规定中的“当期货币资金”是指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资金余额,其中不含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规定企业不可动用的资金:“应付职工工资”是指当期计提数。

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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