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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158号

颁布时间:2004-06-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全国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的通知》(国税函[2004]521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湖北省普通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编制作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发票分类代码:发票分类代码共12位

  第1位为国税代码,即1代表国税普通发票;

  第2、3、4、5位为地区代码,以全国(地、市)行政区域统一代码为准,用四位数表示;第6、7位为年份代码。例如2004年印制的发票以04表示。 第8位为统一的行业发票代码:2表示增值税普通发票;4表示收购业务发票;6表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临时经营发票和其他发票(即上述发票之外的发票)。

  第9位为发票联次、税务机关使用发票的代码。分别用1-8代表不同的发票联次,是几联的发票就以相应的数字几表示,9为税务机关使用发票号。

  第10位为票种和金额版本代码:0为电脑版发票、1为万元版;2为十万元版;3为百万元版、4为千元版、5为百元版。

  第11位为统一发票和企业冠名发票代码:0为统一发票、1-9为企业冠名发票。如果代码不够使用的,可考虑与第12位批次代码结合,以满足企业自印发票和统一编码的要求。在同一市州局最多可允许90家企业冠名发票,当与第12位批次代码结合时,不再编制批次代码。

  第12位为批次代码,代表当年同一种发票的印制批次。

  二、发票号码:发票号码为8位阿拉伯数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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