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函[2005]43号
颁布时间:2005-03-01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沧州市地方铁路局财产(坏账)损失税前扣除的请示》(沧地税发[200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和《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沧州市地方铁路局上报的资产损失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该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资产损失28173748.27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其中:固定资产损失17713637.83元、存货损失255865.54元、坏账损失10204244.90元。请通知并监督该企业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