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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所属企业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的通知

鄂国税函[2004]249号

颁布时间:2004-09-2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市、襄樊市、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近接湖北中烟工业公司《关于申请向所属烟厂提取2004年度烟叶生产技术开发费的函》(鄂烟工函〔2004〕2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49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同意湖北中烟工业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3000万元,用于烟叶项目。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详见附件),准予在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技术开发费,应进行纳税调整。该公司提取的技术开发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湖北中烟工业公司所属企业

  2004年度技术开发费扣除标准序 号 单 位 金额(万元)

  1 武烟集团 2700

  2 襄樊卷烟厂 100

  3 清江卷烟厂 200

  合 计 3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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