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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4]170号

颁布时间:2004-07-05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由于目前总局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的前期准备工作尚未完成,因此,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我市原有的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

  二、凡使用新版发票的单位,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可以使用总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软件和使用说明的下载地址在内网162.20.1.13网站的“征管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开票软件”栏目中。

  三、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对下只发电子文件)

二00四年七月五日

  内部明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迟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管、规范货运发票的使用,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决定自2004年7月1日起,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由于目前相关的准备工作尚未完成,现将公路、内河货运业纳税人使用货运业发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旧版货运发票尚未使用完毕的地区,旧版货运发票可继续使用到2004年9月30日; 凡旧版货运发票已经使用完毕的地区,应立即启用新版发票,并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

  二、鉴于目前公路、内河运业纳税人统一使用税控收款机开具《货运发票》的有关准备工作尚未完成,总局统一开发了使用计算机开具《货运发票》的开票软件。为了提高货运业发票的采集质量,在税控收款机投入使用前,各地可以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计算机开票软件。

  三、凡选用总局统一开发的《货运发票》计算机开票软件的地区,可从网上直接下载软件,并及时通知纳税人。

  四、软件和使用说明即日发布于130.9.1.248网站“四种发票”栏目中(内网)和www.chinatax.gov.cn的“下载中心”栏目中(外网)。

  五、使用新版发票的自开票纳税人、代开中介机构、代开税务机关、必须配备计算机和票据打印机,有关计算机及打印机的要求已在总局技术支持网站上(130.9.1.248)发布(包含在软件安装包中)。

  六、技术支持热线:010——66328561 010——63417634.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四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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