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发[2006]15号
颁布时间:2006-02-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为进一步强化行政执法责任,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推动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机制,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内政字(2004)305号)有关规定,现就我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
行政执法责任制是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行政执法活动的一项重要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提出了总体要求,《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1999)23号)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就有关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我区自1996年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以来,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积极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工作中尚存在一些问题:有的地区和部门的负责同志认识不到位,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在行政执法体制方面还存在部门间职责不清,权力交叉、重复现象;在行政执法机制方面还没有完全做到权力与责任挂钩、与利益脱钩;执法监督还没有形成合力,责任追究难以落实;组织实施缺乏必要的保障等。因此,迫切需要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推动我区尽快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行政执法体制和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奖惩分明、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促进行政程序建设,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各地区、各部门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建设法治政府,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加强依法执政能力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意义,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做好这项工作。
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适用范围
行政执法责任制适用于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包括在法定职权范围内行使行政执法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和受行政机关合法委托行使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三、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
依法界定行政执法职责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基础工作,主要包括梳理行政执法依据、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确定行政执法责任三个方面。
(一)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首要工作。具体操作方法如下:
1.责任单位。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实行分级分部门梳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负责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各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由其归口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梳理;受委托组织的行政执法依据由委托其的行政机关组织梳理。
2.行政执法依据的范围。这次梳理的行政执法依据包括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给付、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所依据的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部门“三定”规定,其它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不作为执法依据梳理。部门“三定”规定作为执法依据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类情况:一是机构改革中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有关机构已经调整,而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及时修改的;二是法律、法规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将相关执法职责确定给有关部门的;三是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针对行政执法职能争议作出相应调整的。经有权机关批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的,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相关规定办理。
3.基本要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梳理行政执法依据既要准确,又要完整,要注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规范相衔接;要注意与上级有关部门的行政执法依据相衔接,避免遗漏;注意与行政执法依据的制定、修改和废止情况相衔接,力求准确;注意与本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相衔接,力求完整。梳理时,要对行政执法依据进行分类排序,列明目录,做到分类清晰,编排科学。同一项执法权限有不同位阶层次依据时,按照位阶高低排序。涉及几个部门共同实施的,要明确主管部门和配合部门。行政执法依据的梳理格式详见附件。
4.审核与公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梳理结果于2006年3月30日前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报送梳理行政执法依据书面表格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统一使用Excel格式)。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报送的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进行审核,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确定为行政执法依据;对涉及“三定”规定中的执法职权有争议的问题,由编制部门进行协调处理。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将经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行政执法依据汇编成册,印发相关部门对照执行,并通过新闻媒体、公示栏或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5.建立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各部门执法依据公布后,如遇机构、职能调整,或者所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发生变化的,在变化事项发生后的一个月内,要对相关的执法依据进行调整,并严格遵守公布和备案规定。
全部行政执法依据梳理工作要于2006年5月底前结束。
(二)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审定的执法依据以及本部门“三定”规定,分解执法职权,把其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职权,依法分解到内设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具体要求:一是要准确界定行政执法职权。不得擅自增加、扩大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权限。二是要科学分配执法职权。要以事定岗,以法定职,坚持科学合理、理顺关系、相互配合、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避免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交叉、重复,又要有利于促进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内部执法机构多、执法领域广的部门,可以实行部门内的综合执法。行政处罚权经法定程序相对集中的,原行政执法部门不再分解。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应该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许可申请和送达许可决定。三是要减少执法层次,下移执法重心。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外,具体执法活动应主要由基层执法部门承担,做到上下级执法部门的职权明确,分工合理,避免多层执法,重复管理。四是要规范执法程序。要把分解执法职权和规范执法程序统一起来,保证行政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严格按程序履行执法职权。法律、法规、规章对执法程序有明确规定的,要分解落实到每个执法环节和执法岗位上。没有明确规定的,各执法部门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和完善内部执法规程。各执法程序必须有机衔接,防止脱节,保证执法活动高效、有序运行。五是实行持证上岗。行政执法人员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必须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方可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的规定为其申领行政执法证件。六是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职权发生交叉时,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协调。涉及行政执法依据的有关内容需要作出进一步解释的,按照工作程序提请法律规范的制定机关作出解释。涉及部门“三定”规定中的行政执法职权问题,由机构编制部门负责牵头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解决的,由机构编制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
分解行政执法职权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分解执法职权结果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备案。
(三)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要确定具体的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原则和要求如下:
1.依法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内设执法机构、执法人员的任何违反法定义务的不作为和乱作为的行为,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行政执法职权的基础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通过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中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
2.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承担领导责任;行政执法部门内设执法机构负责人及分管该机构的领导人是行政执法主管负责人,对所管理的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主管责任;直接实施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是行政执法直接责任人,对本人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直接责任。
3.确定执法责任要体现对等原则、职权与责任挂钩原则,职权越大责任越大,情节越重责任越重,避免责任标准问题上的混乱现象。
确定行政执法责任工作要于2006年6月底前完成。
四、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检验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职权、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重要环节。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认真做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一)评议考核的基本要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应当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在评议考核中,要公正对待、客观评价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行为。评议考核的标准、过程和结果要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评议考核结果要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人员绩效的重要依据。
(二)明确评议考核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由上级部门进行评议考核,并充分听取当地人民政府的评议意见。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上一级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上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对本级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工作的评议考核工作;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实施本部门、本系统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三)规范评议考核内容。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主要包括:一是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人员是否持有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二是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权限;三是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四是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五是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六是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结果;七是行政执法案卷质量是否符合要求;八是行政执法监督措施是否得到有效落实;九是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备案等。各评议考核主体要结合不同部门、不同执法机构、不同执法岗位的具体情况和特点,制定评议考核方案,明确评议考核的具体标准。已经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地区和部门要对以往评议考核的内容进行调整,确保评议考核内容符合《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
(四)完善评议考核方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采取组织考评、个人自我考评和互查互评相结合的方法,做到日常评议考核与年度评议考核有机衔接。要把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作为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一个重要方式。要将行政执法部门的内部评议与外部评议相结合,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执法测评卡、设立公众意见箱、聘请监督员、开通行政执法评议专线电话、举行民意测验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原则上采取百分制的形式,根据分值分为突出、比较突出、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分值要在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以及目标管理考核、公务员年度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中占适当比重。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与对行政执法部门目标考核、岗位责任制考核、公务员考核等结合起来。各有关方面凡涉及对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工作进行考核的,都应当直接使用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评议考核结果,一律不再进行新的考核,以避免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重复评议考核。同时,各地区、各部门要积极探索新的评议考核方法,利用现代信息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五、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
(一)追究原则。追究行政执法责任,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二)追究主体。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由上级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予以追究;对实行双重管理的部门的行政执法责任,按照有关管理职责规定予以追究。需要追究民事责任、刑事责任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处理措施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处理。
(三)追究方法。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认定违法和变更、撤销比例较高的,对外部评议中群众满意度较低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消极应付、弄虚作假的,要责令行政执法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确定为一般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其提出整改措施,限期整改;被确定为较差的行政执法部门,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对在年度评议考核中被定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在公务员考核中评定为优秀;连续2年确定为不合格的,要取消执法资格或者调离执法岗位。
(四)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下列行为承担主要责任:一是不按照要求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或者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不力的;二是行政执法部门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者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三是对违法执法人员查处不力、包庇纵容的;四是社会各界普遍反映其执法形象较差的;五是对评议考核工作或者上级的监督检查不予配合、弄虚作假的。
(五)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部门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联动机制,分工合作,强化配合,确保工作措施到位、监督力度到位,形成责任追究的合力和系统的监督链条。
(六)各级人民政府法制、监察、人事等部门,要加强与司法机关的联系,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定期交流、通报执法情况、责任追究情况和案件移送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发现执法违法问题要认真追究,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
(七)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案件移送办理制度。对实施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依纪应采取组织处理措施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办理;依法依纪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由任免机关、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奖励制度。对行政执法绩效突出的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由政府给予表彰,形成有利于推动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的良好环境。
六、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长期任务,要高度重视并加强相关配套制度建设。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都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配套制度,包括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制度、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制度、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制度、行政执法投诉处理制度、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等。有立法权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需要,适时制定有关政府规章或者将现有的相关规定上升为政府规章。没有立法权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旗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已有相关规定的地区和部门,要按照新的要求,进一步修订完善。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要负责做好本系统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配套制度建设工作。
七、继续全面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关于清理整顿行政执法队伍实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5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决定的通知》(内政发(2004)20号)要求,继续全面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已经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此项工作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职能职责行使职权,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制度建设,加大工作力度,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同继续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同时要不断总结经验,积极探索在其他行政管理领域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未开展工作的地区,要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重要意义,做好调研论证工作,尽快拟定实施方案并逐级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进行审批;实施方案已经批复的地区,要按照批复要求及时组织实施,接到批复文件6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能挂牌运行的,自治区人民政府将取消其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资格。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要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协助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积极稳妥地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八、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务求实效。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把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各地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具体抓。上级行政执法部门要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负责地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日常工作,切实负起组织协调、监督指导、评议考核、政策研究、制度建设和情况交流的责任。各级编制、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相关工作。相关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形成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合力。
(二)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在人力、物力、财力上保障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切实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基层政府和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建设,要充实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确保有专门人员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推行工作。
(三)组织得力班子,制定实施方案。为高质量地完成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各项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要尽快抽调得力人员组成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提供必需的条件和设备,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实施方案,加快工作步伐。实施方案应当明确: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指导思想、组织领导、目标任务、具体方法和实施步骤、检查考评的方式以及相关责任等。对原来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要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相关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的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分别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实行垂直管理和双重管理的部门,其实施方案要在2006年3月底前同时报送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和上一级主管部门。
(四)强化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所属行政执法部门及下级人民政府建立和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按要求、按计划扎实有效地工作。要认真总结经验,适时开展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工作开展,提高工作水平。对各级人民政府和行政执法部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情况,自治区人民政府将于2006年5月份组织一次全面检查,检查工作具体事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并要求有关部门及时纠正。
(五)完善长效机制。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行政执法责任制内容的学习、宣传和培训,使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熟知职权,明确责任;使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了解其内涵,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积极参与执法活动的监督和评议,促进执法水平的提高。不断总结、推广行政执法责任制的经验,巩固取得的成效,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建立长效机制,确保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有效运行和健康发展。
为确保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全区深入、全面、规范、迅速推行,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将呼伦贝尔市、赤峰市、鄂尔多斯市、巴彦淖尔市、呼和浩特市、锡林郭勒盟和阿拉善左旗、凉城县、乌兰浩特市、包头市青山区、乌海市海勃湾区列为全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地区;将自治区公安厅、建设厅、农牧业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列为全区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试点单位。各试点地区和单位要严格按照《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尽快开展工作。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加强对试点地区和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
各地区、各部门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研究落实《若干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同时,要将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中遇到的重要情况和问题,及时报送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附件1行政处罚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 行政处罚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处罚的种 类 行政处罚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行政处罚是指享有行政管辖权的行政执法主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与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本表内"行政处罚适用的情形"一栏填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应受处罚的行为。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违反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附件2行政许可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许可依据的具体条款 行政许可是否收费及收费的依据和标准
备 注
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附件3行政确认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确认的名称 行政确认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确认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实施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确定、认定、证明、登记、批准、鉴定、鉴证等,如土地使用权确认、交通事故等级确认、医疗事故等级鉴定、司法部门所做的公证等。
附件4行政征收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征收的名称 行政征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征收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强制地、无偿地收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种类主要有税和费,此外还有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等,如资源税、财产税、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养路费、排污费、教育附加费等。
附件5行政给付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给付的种类 行政给付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给付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 注
行政给付也称行政物质帮助,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种类主要有1、抚恤金(如残疾人抚恤金、退伍军人安置费);2、特定人员退休金(如由民政部门管理的军队离休干部离休金、生活补助费等);3、社会救济、福利金(如最低生活保障金、对农村五保户的救济等);4、自然灾害救济金及救济物资,即用于发生特大自然灾害安置等紧急情况下临时安置、抢救、转移灾民的费用支出及物资帮助。
附件6行政强制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强制的种类 行政强制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强制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行政强制也称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为了预防、制止或控制某种正在发生或可能发生的违法行为、危险状态,或者为保全证据、确保案件查处工作顺利进行,而依法采取的对相对人的人身、财产加以暂时性强制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状态的行政行为。针对对象不同,行政强制措施可分为对人身的行政强制措施(如强制隔离、强制遣送、强制戒毒等)和对财产的行政强制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附件7行政裁决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行政裁决的种类 行政裁决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行政裁决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授权,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行政行为。如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又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4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本表"行政裁决的名称"一栏要写明全称,如土地使用权争议裁决,专利权纠纷裁决等。
附件8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梳理表
行政执法部门名称: 行政执法性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颁布机关 颁布时间 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具体条款
备注
本表"其他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征收、行政裁决、行政强制之外的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