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政办字[2006]62号
颁布时间:2006-02-2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各有关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等部门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06年2月28日
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帮助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精神和《中国人民银行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以下简称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运用信贷手段支持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的经济困难学生,就读于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一种贷款方式。
第三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原则上由金融机构(指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认可的个人按年申请,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贷款银行按年审批发放。
第四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按就近原则由学生入学前户口所在地的国有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以下统称为经办金融机构)负责办理。
第五条 经办金融机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单立台帐,单设科目,单独统计,单独核算和考核。税务部门免征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
第六条 经办金融机构按照有关政策法规和信贷程序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对形成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呆帐,经银行业监管部门认定,凡经办金融机构及信贷人员操作规范,并符合有关政策法规,不追究相关金融机构及经办人员的责任。贷款呆帐核销和损失操作程序要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国家助学贷款呆帐核销有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为保证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自治区已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协调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开展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教育厅。
第八条 各有关部门、单位和金融机构在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责:指导、督促经办金融机构落实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协助财政部门监督贴息资金专款专用,对因发放助学贷款而造成资金流动性不足的城市商业银行和城乡信用社提供资金支持。
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在年度财政收支预算中安排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及时按季拨付,加强贴息资金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使用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督促金融机构积极开办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并加强对此项业务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按规定发放或违规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教育部门的主要职责:提供当年高考招生录取情况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市场需求情况,向经办金融机构提供高等院校学杂费收取情况,并协助做好贷款管理工作。
高等院校设专人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根据经办金融机构提供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的相关信息,单独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档案,积极配合经办金融机构做好贷款管理,指导和监督学生合理使用贷款,做好跟踪反馈工作。
地方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免征经办金融机构生源地助学贷款利息收入营业税,加强对经办金融机构免税申请的监督,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金融机构的主要职责:按照国家信贷政策,负责制定生源地助学贷款具体操作规程或实施细则,明确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提高办事效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合同》,审核借款人申请材料,按贷款条件审查、决定是否发放贷款;旗县经办金融机构负责汇总辖区内生源地助学贷款资金额度,并向盟市财政、教育部门申请贴息资金,向地税部门申请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经办金融机构及时向贷款使用人所在高等院校提供借款人及使用人姓名、借款金额、用途、期限等书面材料。
第三章 贷款管理
第九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纳入经办金融机构正常贷款管理。
第十条 贷款对象。是指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和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个人。
被区外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学生,应尽量在学籍地申请办理国家助学贷款。
第十一条 贷款用途。贷款用于帮助被自治区境内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在自治区境内,且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专、本科学生、研究生(包括第二学士学位)顺利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贷款条件。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被自治区境内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录取;
(二)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保证学生学习期间必要的学杂费及生活费用;
(三)信用良好,学习刻苦,生活简朴;
(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无刑事犯罪记录、学校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记录及其它不良信用记录;
(五)具备经办金融机构认可的担保、抵押条件;
(六)符合生源地助学贷款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十三条 贷款方式。贷款采用信用或担保方式,如借款人是学生的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学生本人要签订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贷款限额。年度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一学年的学费和一学期的基本生活费,其中,学费贷款金额不超过学生就读高等院校专业学费收取标准,基本生活费贷款金额不超过高等院校所在地的基本生活费标准。
第十五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以第一笔贷款日期为起始日期计算,一般不超过10年,如遇特殊困难可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展期,是否展期、展期期限由经办金融机构确定。
第十六条 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法定基准利率。
第十七条 利息承担。学生在校期间所借贷款利息由财政分级全额贴息,毕业后所有利息全部由借款人负担。借款人自付利息的起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的下月1日。当借款人按照高等院校学籍管理规定毕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相关手续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十八条 贷款偿还。生源地助学贷款采用灵活的还本付息方式。可在学生毕业后第一年开始偿还贷款,也可提前还贷,或到期利随本清,或分次偿还(按年、季、月偿还)。具体还款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并在借款合同中注明。贷款本息提前归还的,提前归还部分按合同约定利率和实际使用期限收取利息。借款人超过合同约定不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按规定计收罚息。
如借款学生本人在校就读期间出现转学、休学、退学、出国(境)、被开除、伤亡等情况,借款学生所在高等院校应及时通知贷款人。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九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应如实填写经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申请表(书)》,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高等院校录取通知书或《学生证》;
(二)高等院校缴费通知单;
(三)就读高等院校账户全称和资金账号;
(四)借款申请人及担保人有效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五)经办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经办金融机构对助学贷款申请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审理完毕,并将审批结果书面通知借款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借款申请人接到书面通知后,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签订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等有关贷款手续。
第二十二条 学费贷款按学年发放,生活费贷款按学期发放。为保证贷款专款专用,贷款应由经办金融机构直接划入学生就读高等院校指定账户。其中基本生活费贷款,由学生到高等院校财务部门凭身份证或学生证、贷款合同领取。如遇特殊情况,由借款人申请,经办金融机构同意,可直接领取生活费贷款的部分现金。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提前还款、变更还款方式等涉及生源地助学贷款合同内容的,应及时与经办金融机构办妥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决定终止贷款,并要求借款人或其担保人提前归还贷款:
(一)未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贷款;
(二)中途转学、退学、被开除、失踪或死亡;
(三)出国(境)留学或定居;
(四)其它不符合贷款申请条件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贷款发放前后,经办金融机构要会同借款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对贷款人基本情况、贷款结果分别予以公示,存档备查。
第五章 风险补偿金管理
第二十六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和高等院校各承担50%。自治区、盟市财政部门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各高等院校承担的资金由预算外资金足额安排,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七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财政部门和高等院校按当年实际发放贷款金额的15%予以补偿。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结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金融机构。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的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由盟市教育部门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结算,经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第六章 财政贴息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按高等院校隶属关系由自治区或盟市财政分别承担。自治区、盟市财政每年将应承担的资金及时足额安排预算。财政贴息仅限于学生在校期间。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由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与高等院校结算,经自治区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金融机构。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的助学贷款贴息由盟市教育部门负责与经办金融机构结算,经盟市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经办金融机构。
第三十条 金融机构申请自治区直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由经办金融机构按季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并及时上报经办金融机构自治区级管理机构,由经办金融机构自治区级管理机构按季汇总后,填报《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汇总申报表》、《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申报表》,在季末前将《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申请表》、《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汇总申报表》汇总后,报自治区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结算、备案,并报自治区财政厅,由自治区财政厅审核后将财政贴息资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直接拨付经办银行。《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助学贷款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申报表》由经办金融机构季末汇总,报自治区地税局核准后,办理免征利息收入营业税手续。
金融机构申请盟市所属高等院校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贴息资金、风险补偿金,分级统计、汇总、报送,所有表样及操作程序同上,由盟市财政部门审批、拨付。
第三十一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须保证上报贴息资金数据的真实与准确。当地人民银行、财政部门、地税部门要定期对辖区内经办金融机构所报贴息资金的准确性进行现场核查。凡弄虚作假骗取贴息资金的,一经查实,财政部门停止拨付该机构贴息资金,人民银行停止该机构办理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业务,并由银行业监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七章 信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要建立生源地助学贷款个人信用档案,实行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违约记录通报制度。借款人及受益学生本人应承诺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在其发生蓄意逃废债务、致使经办金融机构贷款形成风险的情况下,在相关媒体和人民银行个人征信信息系统公布违约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和违约行为。违约记录存入学生档案,所欠贷款通过法律途径追讨,以确保信贷资金安全。
第三十三条 借款人为学生的,必须提供本人详细家庭地址、父母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真实信息。借款人及担保人在贷款合同中必须做出承诺,保证学生毕业后每年至少与经办金融机构联系一次,并提供最新通信方式,否则,经办金融机构有权对担保人采取必要的制裁措施。
第三十四条 助学贷款业务纳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管理。每笔贷款发生后,经办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联社)必须及时将贷款业务相关情况录入人民银行建立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凡录入不及时、导致贷款信息缺失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 各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有关政策和相关规定继续执行,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财政厅
中国银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二○○六年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