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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农村信用社改革发展的通知

青政办[2006]9号

颁布时间:2006-01-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青海银监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

  我省被国务院列为第二批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省份以来,省委、省政府对我省农村信用社改革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相继制定出台了多项符合省情的扶持政策。2005年 7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下发了 《关于进一步明确青海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主要管理职责的通知 》 (青办发 (2005)35号,以下简称 《通知 》),明确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支持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和发展放在工作的重要位置,协调安排涉农资金在农村信用社存款和结算,确保农村资金不外流,保证农村信用社资金来源,不断壮大农村信用社支农资金实力。 《通知 》下发后,得到了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重视,针对各自辖内农村信用社的实际,制定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措施,有力地促进了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但目前, “两办 ” 《通知 》精神在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个别地区和部门制定出台了一些带有限制性和排他性的政策,强制要求部分涉农资金不得在农村信用社开户结算。做法既与 “两办 ”《通知 》精神相悖,又在一定程度上减弱了农村信用社的支农实力,同时对农村信用社的正常经营和改革试点工作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保证省委、省政府的政令畅通,促进改革试点工作取得进展,增强我省地方金融的信贷投入力度,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大支持力度

  2006年是实施 “十一五 ”规划的第一年,开好局、起好步,对 “十一五 ”时期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促进全省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省委、省政府要求“十一五 ”期间加快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进一步提高地方金融机构筹资能力和竞争能力,防范金融风险,健全守信受益和失信惩诫制度,加快信用青海建设。为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从 “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根本上解决三农问题,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这一战略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重要性,积极支持农村信用社推进各项改革,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打通农村、牧区及中小企业的融资瓶颈,切实发挥好农村信用社为 “三农 ”、为地方经济、为中小企业服务的功能,促进全省城乡经济协调发展。

  二、深化改革,完善服务功能

  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不仅是我省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省金融体制改革中的一件大事。各级政府和农村信用社要以改革为契机,以改革为根本出发点,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以实现发展为总目标,充分调整各自的职能定位,发挥各自的主观能动性,构建起新的银政互动、互促、互补机制,实现全省农村信用社的可持续发展。各级政府要帮助农村信用社逐步降低不良资产占比,化解历史包袱,为农村信用社组建合作银行、商业银行打下坚实的基础。农村信用社要切实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加快组织形式改革进度,把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内部体制改革作为保证农村信用社健康发展的重要措施,切实更新经营管理理念,加快内部经营机制转换步伐,加快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业务拓展机制,强化成本核算和费用管理,增强盈利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牢固树立服务“三农 ”的经营宗旨,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增加对 “三农 ”的信贷投入;要适应新时期农牧业和农牧区经济发展的需要,不断完善服务功能,尽量扩大农牧户贷款发放范围和限额,满足农牧民的生产生活资金需求,切实把农村信用社办成为 “三农 ”和地方经济发展服务的地方金融企业。

  三、落实政策,促进业务发展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从建设 “竞争、有序 ”的金融市场的高度出发,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机制,为农村信用社参与市场竞争创造平等、宽松、透明的外部环境,确保省政府出台的各项扶持政策得到落实。个别地区已经制定的限制性和排他性政策、规定,由当地政府负责进行清理和废止。今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制定出台不利于农村信用社发展的限制性规定。对不听劝阻,一意孤行的,一经发现,将予以严肃查处。各级政府要从维护广大农牧民群众根本利益的角度出发,结合农村信用社网点遍布全省各乡镇的优势,在安排各类涉农资金、生态环境治理资金等专项资金的存款和结算时,对农村信用社予以倾斜。

  各级政府要采取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帮助农村信用社盘活不良贷款。对国家公职人员、信用社员工在农村信用社的直接贷款或介绍、担保等原因形成的不良贷款,采取有效手段督促其限期归还;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拖欠或担保形成的不良贷款,当地政府应加大力度协助农村信用社给予清收、转化和处置。对恶意拖欠农村信用社贷款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法律程序提请司法机关强制清收。

  四、加强监督,确保稳健经营

  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信用社风险的监控考核,建立健全风险考核机制,指导和协助农村信用社完善内控制度,转换经营机制,如期完成组织形式改革任务。人民银行要认真落实改革扶持政策,加强对信用社票据兑付考核工作的指导,督促农村信用社做好票据兑付考核的准备工作,尽早达标、提早兑付,并从政策、资金等方面进一步加大对农村信用社的支持力度,帮助农村信用社消化历史包袱、加快发展。财政部门要指导农村信用社建立和完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加强财务管理,帮助解决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高经济效益和会计信息质量。税务部门要抓好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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