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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补充通知

内政办字[2006]147号

颁布时间:2006-05-1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06年第6次常务会议议定的内容,现就《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字(2006)123号)中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综合改革增加一项重点工作

  此次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重点工作增加一项内容,即继续推进农村牧区卫生改革。

  (一)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制度。按照国家规划有关要求,做好试点工作,制定试点方案,建立稳定的筹资机制,加强资金监管,科学制定和调整补偿方案,完善医疗救助的各项政策措施。2006年,全区试点旗县要达到40%以上,力争使全区农村牧区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扶助和医疗救助覆盖面达到50%以上。

  (二)进一步加强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三级卫生服务网络建设。结合撤乡并镇工作,合理调整中心卫生院的布局。对国家投资兴办的苏木乡镇卫生院,要实行政事分开,改革财政供给保障办法和人员编制管理办法,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二、增设农村牧区卫生改革指导办公室

  全区农村牧区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增设农村牧区卫生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卫生厅,由分管副主席负责,部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以自治区卫生厅为主,并适当抽调其他部门人员配合开展工作。各盟市、旗县也要尽快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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