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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沧州市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

冀地税函[2005]23号

颁布时间:2005-02-04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沧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沧州市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坏账损失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沧地税发[2004]10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省局《纳税人坏账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对沧州市化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上报的坏账损失有关资料进行审核,同意对该企业发生的符合税前扣除条件的坏账损失29666711.01元在2004年度予以扣除。请通知并监督企业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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