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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鄂国税发[2005]81号

颁布时间:2005-08-12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23号)文转发给你们。为进一步提高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纳税遵从度,堵塞个体税收的管理漏洞,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的监控范围。主管国税机关在发放税务登记证时,税收管理员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未达增值税起征点个体工商户进行巡查,切实掌握其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

  二、科学核定税额。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合理测算定税系数,对辖区内所有的个体户,通过统一的电子定税软件自动生成核定税额,并将全部定税结果在办税服务厅或纳税人较集中的场所进行公告,以接受社会监督。纳税人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定税结果有异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进行税额核定。税收管理员应当全面掌握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资金流动和定税参数等情况,依托信息化手段,实行分类管理。

  三、严格纳税申报。在核定期内,对未达到起征点个体工商户可以实行简并申报的办法,即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在一年内至少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1次,其填写的《年(季度)应纳税经营额及收益额申请核定表》视同纳税申报表。对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逐笔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填写的《发票使用情况登记表》也可视同纳税申报表。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及时恢复征税,对拒不申报纳税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税收管理员应当及时做好催报催缴工作。

  四、加强发票管理。主管国税机关在保证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普通发票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应当严格执行验旧购新和版面限额制度。税收管理员要在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中积极推行使用发票,扩大发票使用面,督促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实行以票控税。

  五、做好纳税服务。各地国税机关在不折不扣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同时,要切实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不得轻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的涉税服务工作,而应为其提供针对性较强的个性化服务,为其排忧解难。

  六、认真落实管户制度。各地必须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按片、段等进行分类管理,明确税收管理员。主管税务机关应对其管理的质量进行检查考核,并严格实行奖惩制度,增强税收管理员的责任感。

二○○五年八月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是国家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发展,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一项重要举措。随着起征点的调整到位,全国出现了相当数量的未达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未达起征点户”)。未达起征点户的大量增加,给个体税收管理带来了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起征点调整政策的准确实施,进一步完善个体税收征管,现就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税务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

  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管理是个体工商户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不仅能够促使国家制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得到全面、准确的落实,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而且有利于巩固多年形成的个体税收征管基础,促进个体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的重要性,正确处理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与其他业务工作的关系,不能因为工作任务重而放松对其管理,更不能因为未达起征点户免征有关税收而放弃对其管理。各地要本着“规范管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在认真做好起征点调整政策宣传的同时,按照本通知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从抓好对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入手,努力规范对未达起征点户的税务管理。

  二、严格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

  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是规范对其管理的关键环节。主管税务机关对于纳入税收管理的个体工商户,应严格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据其实际生产、经营情况进行科学认定。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所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准确采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信息,科学核定定额,并依据所核定的定额和本地区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对实行查帐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各地要在确认纳税人账簿记录真实、完整和核算准确的前提下,按照纳税人账簿所反映的经营额和本地区增值税或营业税起征点标准进行认定。

  在未达起征点户的认定过程中,各地要加强内部制约,严格履行内部审批程序。为提高未达起征点户认定工作的透明度,各地对已认定的未达起征点户应以适当形式进行公布,以接受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公布的具体形式和内容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强化户籍管理

  各地应严格依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的规定,做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户籍管理工作,要切实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停业、复业和注销管理。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未达起征点户管理工作的协调,及时沟通相关信息。同时,要注意加强与工商部门的联系,适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为强化户籍管理提供基础。

  四、规范纳税申报管理

  为有效实施对未达起征点户的动态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定期开展巡查,尤其是要加大对临近起征点业户的巡查力度,及时掌握其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同时,应明确要求未达起征点户如实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其与纳税有关的生产、经营情况。为提高管理效率和方便纳税人,未达起征点户可实行按季、半年或年申报一次。具体申报内容和申报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对月度实际经营额超过起征点的未达起征点户,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其按照税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的期限申报纳税。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户,如其实际经营额连续一定期限超过起征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调整其定额。具体期限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五、严格发票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供应未达起征点户生产、经营所需的发票,同时,应对其发票领购的数量和版面实行有效控制,对其发票开具、保管和缴销应制定严格的管理措施。对发票开具金额达到起征点的,税务机关应按其发票开具金额进行征税。各地应加大对未达起征点户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力度,依法处理为其他纳税人代开发票或转借、倒卖发票的行为,维护正常的税收秩序。

二○○五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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