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税函[2004]50号
颁布时间:2004-02-24 00:00:00.000 发文单位: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成都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取2003年度管理费的请示》(成国税发[2003]33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9]136号)规定,经审核,同意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向所属单位提取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1334.05万元。其所属单位按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见附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缴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
附件:四川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2003年度总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
抄送:四川省电信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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