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关于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情况及处理意见的报告

政办[1986]96号

颁布时间:1986-10-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遵照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批示精神,我们对全省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的问题作了研究。现将情况及处理意见报告如下:

  一、情况:

  据调查匡算,目前全省用于营运的小板车约有37000辆,其中交通专业运输队有13000辆,农民个体运输户(实际上均参加乡组织的农民运输队)有24000辆。每辆车每年平均营运收入1800元左右。从调查情况看,对小板车运输收取的税费主要有以下六种:

  1.交通运输管理费,按营运收入1%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18元。

  2.营业税,按营运收入3%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54元。

  3.个体工商所得税,一般按营运收入2%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36元。

  4.个体工商管理费,按营运收入1%征收,每辆车每年收费约18元。

  5.牌照费,每年更换一次牌照,收工本费1.2元。

  6.区、乡、队管理费,拉车农民所在的区、乡和农民运输队所收取的费用都比较高。

  除上述六种税费外,安庆市还多收两种,即安全宣传费和流动人口管理费,每辆车每年收费4元。

  二、处理意见:

  为照顾到从事这项繁重劳动的体力劳动者的实际利益,对小板车运输收取税费拟作如下处理:

  1.保留三种税费:

  (1)交通运输管理费。基层交通管理部门是直接为运输户服务的机构,其人员工资、费用主要从这项收费中开支。

  (2)营业税。征收3%营业税是国务院规定的,省里无权减免。

  (3)牌照费。

  2.兔收四种税费:

  (1)2%的个体工商所得税;

  (2)1%的个体工商管理费;

  (3)安全宣传费;

  (4)流动人口管理费。

  免收上述税费后,每辆车每年可免缴58元,全省减免约180万元。

  3.区、乡收取的小板车管理费取消,运输队收取管理费应力求合理。

  以上报告,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各有关部门执行。

  省 交 通 厅

  省 税 务 局

  省 工 商 局

1986年10月25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