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重庆市地税局防治非典税收优惠政策

颁布时间:2003-05-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为鼓励医疗卫生单位工作者做好非典肺炎的防治工作,鼓励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对防治非典进行捐赠,最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制定出台了防治非典型肺炎期间税收优惠政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市地税局也出台了非典疫情期间我市支持非典防治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一、凡承担非典型肺炎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防控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参加非典型肺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我市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特殊临时性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为防止非典型肺炎的扩散,对单位发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型肺炎的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部门以及重庆市红十字会、重庆慈善总会接受的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捐赠,必须专项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不得挪作他用。

  四、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用于防治非典型的药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支出,允许在当期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作税前扣除。

  五、以上税收优惠政策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疫情解除后,停止执行。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