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申请返还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的函

冀地税函[2004]307号

颁布时间:2004-12-30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省财政厅:

  根据财政部《关于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应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为此,从2002年至今,我局已将440.15万元税务登记证工本费上缴了省财政。

  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财政厅关于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字[1996]154号)规定,税务登记证每证工本费为50元,主要用于税务登记证印制费、各级进行税务登记工作的宣传费用以及登记证发放过程中的搬捣、运输、装卸、登记证存放保管等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今年新出台的《税务登记管理办法》规定,从2004年2月1日起,除纳税人需要办理税务登记证外,扣缴义务人也要办理扣缴税款登记证。但规定对扣缴义务人、下岗失业人员、军队转业自谋职业人员免收登记证工本费。因此,从今年起,此项支出的范围扩大,费用也相应增加,挤占了系统的其他经费。

  鉴于我局资金较为紧张的实际,且几年来增人增资经费均由我局自行解决,因此,再支付换证资金,困难较大,恳请贵厅将我局上缴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440.15万元如数返还,以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当否,请研究拨付。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