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地税发[2005]29号
颁布时间:2005-04-25 00:00:00.000 发文单位: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5]48号)转发给你们,同时补充以下几点,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对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维护社会稳定,增加财政收入,促进个体经济健康发展,推进依法治税,规范税收执法都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认真分析个体税收征管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切实加强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个体税收征管工作,努力提高个体税收征管水平。
二、统一个体定期定额户的征收方式对缴纳营业税的个体定期定额户纳税人的征收方式全省统一定为“定额加发票”,其中:“定额”是指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程序核定的纳税人不开具发票部分的经营额:“发票”是指纳税人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依法开具的发票金额或购买的定额发票金额。
“定额”部分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按照主管地税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发票”部分的应纳税款由纳税人在验旧购新(缴旧购新)或购买定额发票时缴纳。
三、做好计算机核定定额软件推广工作目前,省局正在修改、完善保定市计算机核定定额软件,下半年将在全省推广。各地要提前谋划推广计划,积极做好计算机核定定额软件推广的准备工作。
四、做好个体税收月度收入分析上报工作各地要密切关注个体税收增减变化情况,从今年5月份开始,凡月度收入与上年同期相比下降幅度超过5%或增幅超过20%的市,要及时查找增减变化原因,写出分析报告,于月度终了后4日内报送省局(征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