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4]308号
颁布时间:2004-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武汉、随州、荆门、黄冈、孝感、仙桃、天门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武汉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二○○四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问题的请示》(武国税发[2004]130号),要求对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提取总机构管理费进行明确。根据《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总机构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通知》(鄂国税发[1996]458号)和《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鄂国税函[1999]176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研究,同意武汉中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2004年度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2000万元(详见附件一),武汉中百连锁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总机构管理费400万元(详见附件二)。其所属企业按规定标准上交的总机构管理费,准予税前扣除,超过规定标准上交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年度终了应交未交的管理费应就地补缴企业所得税。两公司提取的管理费年终如有结余,应并入公司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