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国税函[2006]348号
颁布时间:2006-10-09 09:13:41.000 发文单位: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对《公告》中的非正常户名单进行比对,积极落实清缴欠税的各项措施。
(此文只发电子文件)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月九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2006年第3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省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国税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应当采取清欠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全省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