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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函[2006]331号

颁布时间:2006-10-24 09:13:38.000 发文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各级税务机关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重要载体,也是税务机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加强税收征收管理的重要依据,直接体现了税务机关执法制度建设的质量和依法行政的水平。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的集中清理工作,是当前国税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举措。要通过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全面梳理现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涉税文件,集中解决目前税收规范性文件或条款存在的效力、重复和矛盾等问题,提出废止、修改、完善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全省国税执法制度的系统化和规范化,提高国税机关制度建设的质量,进一步推动全省国税机关依法行政工作。

  二、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各级国税机关要将此项工作作为今年末明年初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集中时间和人力抓紧抓好。省局成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周广仁局长任组长,曾飞、汤志水、刘江敬、邬小婷、肖光远、邱大南、黄中根局领导任副组长,陈国英、冷报德、林剑、江亚庆、王永锋、黄最东、徐谷明、肖大伟、刘火忠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由黄中根总会计师兼任办公室主任,冷报德任副主任,各相关部门确定一名专人参与清理工作。清理工作办公室负责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具体部署、工作督促和部门协调;各业务处室积极配合,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能范围内的文件清理工作,按时向清理办报告清理情况。各市、县(区)国税局也要成立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组织机构,确保清理工作有效开展。

  三、明确要求,按时完成。总局通知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至2006年3月1日前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国税工作的实际情况,省局规定此次清理工作的范围为截至2006年7月1日前,各级国税机关发布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全部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税务机关所在地的党委、人大、政府或其他部门(以下简称当地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税文件也一并列入此次清理工作范围。具体包括:一是1994年国、地税务机关分设至2006年6月30日,各级国税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二是1994年国、地税务机关分设前各级税务机关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涉及国税机关职能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三是2006年7月1日前,当地党政部门制定发布的涉及国税机关职能的涉税文件。各市、县(区)国税机关应当分别在2007年3月、4月底前完成本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县级国税局应于2007年4月20日前向设区市国税局报送清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报表;设区市国税局应于2007年6月10日前向省局报送本系统清理工作报告和有关报表。

  在清理工作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政策法规处)反映。

  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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