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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294号

颁布时间:2006-10-30 14:25:26.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增强全市地税系统税务人员的公仆意识、责任意识,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水平和效能,优化税收发展环境,经市局研究,决定对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进行重新明确和进一步规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是税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税收管理相对人的直接经济利益。具体涉税审批事项办事效率的高低,综合反映税务部门思想作风、精神面貌、执业道德、业务技能的优劣,也是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环境好坏的体现之一。各级地税机关都要从“执政为民、服务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提高税务行政审批办事效率的重要性、必要性,增强工作的责任感、紧迫感,把提高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作为关心人民群众疾苦、服务经济发展的大事来抓,尽快使全系统整体行政审批效率得到明显提高。

  二、加强配合,创新工作方式。提高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必须从每一个环节抓起,从每一个人做起,尽力缩短在每一环节、每一岗位的待办、滞留时间。必须加强上下级之间、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积极为下一环节提供真实可信的依据和较为宽裕的时间,以保证整个审批工作任务的完成。提高涉税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效率必须转变和创新工作方式,减少审批环节,大力推行电子数据处理涉税审批事项。推行分工合作相结合的管理形式,在流转各环节和岗位积极推行AB角制,主管或分管同志在核定的时间内无法实施调查、审核、审批工作的,应有相应的人员承担此项工作。市局征管信息系统已具备审批功能的项目应全面推行使用,逐步用电子信息传递处理方式取代传统人工和纸质资料的传递审批方式,以保证整个审批流程的高效运行。

  三、几个具体时间界限的处理。依据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总局、市局出台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本着优化服务、提高效率的原则,结合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表》(附后)(以下简称《审批时限表》)。《审批时限表》所明确的区县局审批时间包括区县局本级及基层税务所共用时间,具体到各环节、各岗位的时间由各区县局根据总体时限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进行细分。《审批时限表》所明确的时间为作出决定时间,不含文书送达时间,需要到户送达纳税人文书的,时间为5天;纳税人直接到税务机关领取的,税收管理员以电话、短信等方式及时通知纳税人领取。纳税人申请行政审批事项时提供的要件资料不全,受理环节制作《补充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充的资料名称;不符合规定条件或法定形式的,受理环节不予受理,并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通知纳税人补正资料或不予受理的不计算审批时间。《审批时限表》所确定的时限为受理之日至办理结束传送给下一环节的期限,审批事项在区县局、市局同一层级流转的,上一环节应在作出决定的当日传送给下一环节。除延期纳税项目审批时间按实际天数计算外,《审批时限表》的其它审批项目时间为工作日。因特殊情况某一环节延长审批期限的,本级以后环节应相应缩短审批时间,总的审批时间不得突破本级的累计核定时间。

  四、加强考核,严格工作纪律。明确和规范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是全市地税系统提高执政能力、提高行政效率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市局的统一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各单位要以此为依据,将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落实情况纳入岗位和部门工作绩效考核,加强监督检查,严格工作纪律,对未实施到位的单位和人员应及时予以批评教育或追究过错责任。通过落实具体的审批时限规定,提高本单位税务人员的服务意识,推动整个税收征管效率和质量的提高。追究过错责任的具体办法按照《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责任制追究办法>的意见》(渝地税发〔2006〕274号)执行。

  附件: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地方税收行政审批项目审批时限表略

  二○○六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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