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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地税发[2006]313号

颁布时间:2006-11-17 14:24:40.000 发文单位: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保证我市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全面、有序的推广运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6〕16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943号)文件精神和今年10月20日全国货运发票税控等应用系统推行工作视频会议的工作要求,现将我市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广运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时间

  从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将全面启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新版货运发票),停止使用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各区县局必须在今年12月31日前做好系统推广所有相关准备工作。

  二、宣传工作

  (一)做好推广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宣传工作。各区县局应切实做好宣传工作,免费向自开票纳税人提供开票软件,及时做好税控盘、传输盘(以下通称税控盘)和新版发票的发售,并组织好开票软件的培训,保证自开票纳税人在货运税控系统启用前完成所有的准备工作。

  (二)做好有关技术支持和运维支持的宣传工作。各区县局应在办税服务厅(室)内张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有关技术支持服务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6年第1号),同时向辖区内的所有自开票纳税人发放,并及时公布总局对内和对外的技术支持电话。市局将通过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税控盘的免费售后技术服务,服务电话:023-68886982.

  三、运行环境准备

  (一)做好新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货运税控系统将采用市级集中原则,市局预计在12月初完成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各区县局要在12月上、中旬完成和市局服务器的连接,并尽快完成税务端后台管理软件和开票软件的安装、调试工作,保证从2007年1月1日起能顺利启用新系统。

  (二)做好税控盘的定购和配售工作。税控盘的采购和销售以及售后技术服务工作由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该公司在各区县均设有办事处(联系电话见附件2),各区县局要配合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做好税控盘的配售工作,保证纳税人能够如期购置到税控盘。

  税控盘采用传真定购方式。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传真电话:023-68688524.鉴于全市纳税人和区县局首次定购税控盘数量较大,为保证定购工作进行顺利,市局分地区确定了两个定购时段。

  第一时段:2006年11月21日至 25日,由主城8个区和4个直属单位的纳税人定购;

  第二时段:2006年11月26日至 30日,由其他区县的纳税人定购。

  各区县局应及时通知自开票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税控盘定购,同时内部使用税控盘的定购也在上述时间内完成,但定购数量不得超过以前上报市局的定购计划。

  税控盘定购完成后,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将在12月上旬把税控盘发放给自开票纳税人,并收取款项。纳税人在领取税控盘时需出示定购单以及《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证书》。各区县局内部定购的税控盘在收货时,由征管科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在送货单上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返回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货款由市局统一结算。

  税控盘可以作为传输盘使用,但税控盘在传输数据期间,开票软件不能使用。因此纳税人和各区县局在定购税控盘时,要注意税控盘和传输盘数量的合理搭配,避免传输盘的闲置和浪费。

  四、票证的准备

  市局已完成新版货运发票的印制,各区县局可从12月1日起到市局领取新版货运发票,保证纳税人能够如期购买、使用新版货运发票。从2007年1月1日起,各区县局要做好已停用的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清理缴销工作。相关税收票证可于12月初到市局领取。

  五、培训工作

  市局将在12月上旬召开货运税控系统的培训会议,各区县局也应在12月25日前抓紧完成对纳税人使用新开票软件的操作培训。相关资料请在市局ftp:/征管处/2006货运发票/货运税控系统下载。

  附件:1.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订购单

  2.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网点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开票系统有关技术支持服务事项的公告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河南、湖南、青岛三省(市)全面推广公全面推广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的通知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1

货运税控系统税控盘、传输盘订购单

  定购单位名称: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定购日期:

  企业基本信息

  所属税务局 主管税务所

  纳税人识别号

  开票详细地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开票人员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申请购买税控装置情况

  商品名称 单价 需订购

  数 量 合计金额 备 注

  税控盘 690.00

  传输盘 690.00

  请您仔细确认以上信息,并在左上角加盖单位公章后传真至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如有其他要求可在备注栏另加说明。

  传真电话:68688524 技术支持电话:68886982

  说明:税控盘、传输盘是货运税控系统采用的装置,纳税人购买后必须到税务机关经过后台发行后才能使用,开具发票时必须使用税控盘才能开具带税控码的发票。经过发行后的税控盘、传输盘直接插在计算机USB接口上即可使用,无需另配读卡器。为保证你单位的正常业务开展,请你单位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此订购单传真到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

  附件2

重庆航税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网点

  公司客户服务中心电话:68886982

  序号 办事处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服务网点名称 地址

  1 李斌 13308389787 合川市 合川办事处 合川南屏西路婆婆湾235号3栋1单元2-1

  2 北碚区 北碚办事处 北碚天生新村90号5-2

  3 陶波 13308389793 江北区 江北办事处 江北区建北三支路63号3-1

  4 北部新城 北部新城办事处 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1号

  5 渝北区 渝北办事处 渝北区翠湖路82号

  6 李周洪 13308389397 涪陵区 涪陵办事处 涪陵高笋塘种子公司家属区3栋2单元3-1

  7 丰都县 丰都办事处 丰都县平都大道西段178号

  8 石柱县 石柱办事处 石柱县南宾镇牛石嵌路

  9 酉阳县 酉阳办事处 酉阳钟多镇和平大街

  10 秀山县 秀山办事处 中合镇凤翔楼120号4-2

  11 黔江县 黔江办事处 黔江西沙路步行街182号

  12 武隆县 武隆办事处 武隆县巷口镇芙蓉路23号

  13 彭水县 彭水办事处 彭水县汉葭镇

  14 王明松 13308389791 南川市 南川办事处 南川中环路181号

  15 万盛区 万盛办事处 万盛区万东北路28号7-2-2

  16 綦江县 綦江办事处 綦江县三江镇红卫村14幢6-2

  17 巴南区 巴南办事处 巴南区渔洞镇纺织二村19-21

  18 段谨 13308389783 长寿区 长寿办事处 长寿区梅村24幢46号

  19 南岸区 南岸办事处 南坪响水路60号三单元5-1

  20 经济开发区 经济开发区办事处 南坪响水路60号三单元5-1

  21 犹雷洋 13308389716 沙坪坝区 沙坪坝办事处 沙坪坝区小龙坎正街290号附一号8-2

  22 青木关办事处 沙坪坝区青木关镇街道青北下街105号

  23 万家福 13308389717 高新区 高新区办事处 高新区渝州路18号高创锦业12-8

  24 常凯 13308389719 璧山县 璧山办事处 璧山县璧城镇水泥厂家属院5-7-2

  25 铜梁县 铜梁办事处 铜梁县巴川镇狮子坎3-6-1

  26 潼南县 潼南办事处 潼南梓潼镇东安大道86号

  序号 办事处 负责人 负责人电话 服务网点名称 地址

  27 郎兴顺 13308389786 城口县 城口办事处 城口葛城镇南大街16号

  28 渝中区 渝中办事处 渝中区金汤街至圣宫8号

  29 万金融 13308389621 万州区 万州办事处 万州区白岩路华源大厦420号A幢10-3

  30 垫江县 垫江办事处 垫江县小平桥

  31 开县 开县办事处 开县新城开州大道国税局办税服务厅

  32 梁平县 梁平办事处 梁山镇西大街77号

  33 奉节县 奉节办事处 诗城路78号1单元501

  34 巫溪县 巫溪办事处 巫溪县城厢镇先锋路156号

  35 云阳县 云阳办事处 云阳县双江镇云江大道1067号

  36 巫山县 巫山办事处 巫山县巫峡镇净坛2路218号

  37 忠县 忠县办事处 忠县忠州镇呆果园路2号

  38 贾佳 13308389781 九龙坡区 九龙坡办事处 九龙坡杨家坪西郊路24号9-1

  39 西彭办事处 西彭西华路22号

  40 永川市 永川办事处 永川胜利路办事处胜利北路204号

  41 江津市 江津办事处 江津麻沙市天主教会5单元

  42 李明渠 13308389790 大渡口区 大渡口办事处 大渡口湖榕路2号

  43 大足县 大足办事处 大足县龙岗镇中粮食家属院1-4

  44 荣昌县 荣昌办事处 荣昌县纪委家属院6-1

  45 双桥区 双桥办事处 双桥双龙西路24号

公路、内河货运业发票税控系统营业税“票表比对”及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概 述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规范纳税申报“票表比对”和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操作规程,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税控系统(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所有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营业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下同)。

  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带税控码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新版货运发票,不使用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不带税控码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简称为旧版货运发票。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统称为货运发票。

  第三条 本规程是税务机关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为手段,以信息化为依托,通过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等工作,加强对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纳税申报等管理的操作规程。

  营业税“票表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在推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的基础上,在受理营业税纳税申报环节,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将采集的货运发票信息和纳税申报信息进行比对的工作。

  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的基本流程包括:纳税申报受理,货运发票信息采集,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的比对,比对结果处理等工作。

  货运发票稽核比对是指税务机关利用计算机网络,将采集的货运发票抵扣联与存根联信息进行上传,由总局进行一级稽核比对后,将比对结果逐级清分,由基层税务机关对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处理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四条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下同)税务机关负责以下工作:对本地区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等工作。

  地市级以上税务机关应设置发票信息传递岗位,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传递、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和清分,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第五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组织实施。

  区县级税务机关应设置申报征收岗位、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复核岗位、发票信息传递岗位和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具体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和货运发票稽核比对工作的实施。

  申报征收岗位的主要负责营业税“票表比对”工作,具体包括受理纳税申报,采集货运发票信息,发票信息与申报信息的比对等工作。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主要负责对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的核实及结果处理等工作。

  复核岗位主要负责“票表比对”结果处理的复核以及向纳税评估部门的转办等工作。

  发票信息传递岗位主要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的上传、稽核比对异常发票信息的接收,审核检查结果的传递等工作。

  异常发票审核检查岗位主要负责对接收的稽核比对异常发票进行审核检查并记录检查结果等工作。

  第三章 纳税申报“票表比对”规程

  第一节 票表比对

  第六条 纳税人办理营业税纳税申报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下列资料: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二)记录当月开具新版货运发票信息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

  (三)取得的联合运输方开具的货运发票抵扣联;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纳税申报时,应读取纳税人报送的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并进行“票表比对”工作,即将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开票信息、货运发票抵扣联信息分别与纳税人报送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有关信息进行以下比对:

  (一) 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收入”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大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存根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二) 附表《交通运输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应税项目”中“公路运输—货运”与“水路运输—货运”对应的“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次金额的合计数,应小于或等于同一税款所属期内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发票抵扣联的“合计”金额总计数。

  第三节 比对结果处理

  第八条 申报征收岗位根据“票表比对”结果分下列情况处理:

  1、“票表比对”相符的,受理其纳税申报资料并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

  2、“票表比对”不符的,立即移交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

  第九条 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人员应对“票表比对”异常信息核实异常原因,并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属于技术原因造成“票表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其申报资料,并及时通知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技术部门进行维护;

  (二)属于申报数据填报错误造成比对结果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申报;

  (三)除上述两种原因外,比对结果异常的,应受理纳税申报资料,但对税控盘不予返写监控数据,通知发票发售部门暂时停止售票,同时填写《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见附件,下同)转复核岗位。

  第十条 复核岗位根据《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所列内容进行复核,审核无误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转办意见转交纳税评估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部门接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应采取案头分析、约谈举证、实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核实。经核实不具有偷税等违法嫌疑、无需立案查处的,可以解除异常,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移交复核岗位;经核实后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仍不能解除异常的,需要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移送稽查”意见后,移交稽查部门。

  在上述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核实和稽查部门作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前的过程中,如纳税人确需领购发票,纳税评估部门报经主管局领导批准后可以通知发票发售部门采取限制供票量、减少供票次数的措施,并按照中途购票进行处理;同时通知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

  第十二条 稽查部门接到《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实施税务稽查。经查处可以解除异常的,在《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上签署“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意见后转交纳税评估部门,纳税评估部门再转交复核岗位。

  第十三条 复核岗位接到纳税评估部门转来的注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结果的《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后,通知票表比对异常情况处理岗位对纳税人税控盘返写监控数据,同时通知发票发售部门解禁发票供应。

  第四章 货运发票信息的稽核比对

  第一节 货运发票信息采集

  第十四条 税务机关应采集纳税人和代开票单位(包括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税务机关)开具的新版货运发票信息。其中,代开票中介机构应于每月征期内持税控盘(或税控传输盘)和软盘到税务机关进行抄报税,税务机关应采集其所有的代开货运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新版货运发票开票信息采集的内容:

  (一) 自开货运发票采集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运费小计;

  (二) 代开货运发票采集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发票代码、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纳税人识别号、承运方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开票日期、运费小计、代开单位代码、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新版货运发票信息通过读取开票单位(包括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地税机关)的税控盘采集。有关采集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相同。

  第十七条 征收机关应于每月14日前(含当日,下同。若遇法定休假日的情况,比照征管法实施细则顺延规定的天数)完成采集货运发票存根联数据以及对未申报企业及时催报等工作。

  第十八条 采集的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信息应分别统计汇总。

  第二节 货运发票信息传递

  第十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设置发票信息传递岗位,负责本地区发票信息传递等工作。

  第二十条 区县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确认本级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

  地市级税务机关应于每月22日前确认本级上传的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省级地税机关应于每月23日前确认并上传本地区货运发票存根联信息至总局。

  第三节 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

  第二十一条 总局对各省上报的所有货运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并于每月月底前将比对结果清分并下发至各省。

  第二十二条 比对异常的新版货运发票的审核检查、检查结果反馈等工作的有关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的有关工作要求一致。

  第二十三条 货运发票审核检查的统计分析工作应区分新版货运发票和旧版货运发票,有关工作要求与旧版货运发票相同。

  附件:营业税“票表比对”异常转办单(略)

  二○○六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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