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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发[1998]19号

颁布时间:1998-08-22 10:28:56.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易运和同志在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座谈会结束时的讲话 ( 国税函〔1997 〕43 号文印发)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经研究,对有关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各项资产损失、挂帐损失核销问题

  根据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处理规定 , 对资产损失和挂帐损失 ( 冲抵资产盘盈后的余额 ) 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列损益 ;二是冲减所有者权益;三是列为递延资产。企业可自主选择处理方式 ,税务部门不作硬性规定。对历史上因各种原因形成的一时难以处理的资金挂帐损失 ,仍继续挂帐 , 留待以后年度逐步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价值重估问题对一次性进成本的固定资产不能进行资产价值重估 ,也不能计提折旧 , 但在清理核实后 , 没有入帐的要及时人帐 , 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日常管理。

  三、关于库存商品损失处理问题

  对企业库存商品因质次价高 , 进价高于目前市价等潜在损失 , 只能按随销售随处理的原则 , 在商品还没有实现销售 , 损失还没有真正体现以前 , 不能进行税收财务处理。

  四、关于固定资产重估增值处理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证明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 1997 〕 77 号 ) 文件规定 , 城 镇集体企业参加这次全国统一组织的清产核资工作的 , 其固定资产重估增值 , 不计人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 增值部分 增提的折旧部分可在税前扣除。

  五、关于典当业清产核资问题 凡属集体所有制性质的典当业 , 都应纳入这次清产核资工作班围 , 执行集体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和清产核资有关规定。

  六、关于清产核资金核实中税收、财务审批权限问题

  对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损失、流动资产损失、呆 ( 坏 ) 帐损失等各项资产损失的处理 , 在清产核资中应按清产核资属地原则由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 这项规定仅限于清产核资工作适用。日常的税收、财务管理仍按现行税收、财务审批权限执行。

  一九九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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