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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

黔地税函[2005]54号

颁布时间:2005-04-01 11:16:36.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各市、州、地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转发给你们,经研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鉴于缴纳企业所得税以年度计算,因此《关于企业虚报亏损适用税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190号)的执行时间应适合2005年至以后年度企业虚报亏损。2004年度企业虚报亏损仍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如何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1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虚报亏损补税罚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53号)执行。

  二00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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