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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国税发[2006]316号

颁布时间:2006-12-01 09:02:57.000 发文单位: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省局培训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16号令)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个体工商户建帐工作要求

  (一)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所称《个体工商户建帐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帐薄分为复式帐、简易帐。各级国税机关要积极引导并督促个体工商户按规定设置帐薄。

  (二)对符合建帐条件、能够真实准确核算收入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查帐征收。对没有建帐能力的,应设置未设置帐簿的,或者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成本、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征收的,税务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行业同等规模其他纳税人的纳税水平按月依法核定其应纳税额,并可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典型调查的分类、内容及要求

  (一)调查分类。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内将定期定额户划分为市场、街道、村庄、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区域类别,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情况进行典型调查,做出调查分析,填制《月份营业情况典型调查表》,并将采集到的数据和信息录入征管信息系统,确保数据的完整和更新。

  (二)调查内容。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行业、经营面积、收入、生产经营性费用、其他费用、毛利率、实际发票开具和代开金额等。

  生产经营性费用是指生产经营用房房租或摊位费、水电费、工商行政管理费、卫生费、雇工工资、其他经营性费用等。

  其他费用是指上述列举费用以外的非经常性发生费用等(如广告费、业务宣传费)。

  (三)调查要求。典型调查由主管税务局统一组织实施,年度内典型调查不得少于二次。调查户数应当按照不同行业或区域选取不低于该行业、区域总户数的5%.

  三、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

  《办法》第六条所称定额执行期的具体期限我省规定为:城市街道、都市村庄、商品批发市场、写字楼、商场内的承包承租柜台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半年;村庄、农贸市场等个体工商户的具体期限原则上为一年。

  四、申报核定定额期限及要求

  《办法》第八条所称申报期限为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核定定额的期限,具体是指:新办定期定额户为办理税务登记的当月;定额执行期期满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期限为上一定额执行期的最后一个纳税期当月;重新调整定期定额户的申报期限为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的当月。定期定额户申报要按照规定填写《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申请变更)纳税定额表》。

  五、定额公示的地点、形式和内容

  公示地点为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场所、市场和纳税人集中区域或街道等。公示形式为办税服务栏(牌或卡)、媒体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公示内容为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经营地址、拟定经营额等。

  定期定额户对定额持不同意见或者对其他业户的定额提出质疑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据或调查线索,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十个工作日调查并答复。

  六、简并征期户的管理要求

  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对简并征期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在简并征期的定额执行期内,发现其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或改变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迁移经营地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缩短简并征期时间,并如期征收税款,直至取消简并征期资格。

  七、超定额幅度及限期

  《办法》第十八条所称的超过定额的幅度我省规定为20%,所称的申报期限为定额执行期结束后次月申报期内。《办法》第十九条所称的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的具体限期我省规定为连续三个月。

  二○○六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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