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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关于转发全国总工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黔工总字[2005]32号

颁布时间:2005-03-30 14:19:46.000 发文单位: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

各市、州、地、县工会、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级产业工会:

  现将中华全国总工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管理的通知》(总工发[2005]9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强调,请遵照执行。

  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的基层工会,要督促行政严格按照《工会法》及《贵州省工会条例》的规定,每月在15日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足额计拨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是税务部门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合法凭证,据此,各级工会一定要建立和严格执行全总制定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领购、使用、保管、发放、登记制度,加强其管理。

  各级税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进一步密切配合,检查和督促有关单位依法足额拨缴工会经费的执行情况。税务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并将其纳入税务机关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

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国税局
贵州省地税局
二00五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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