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国税稽字[2001]20号
颁布时间:2001-08-27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公安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公安部关于深入开展打击涉税违法犯罪活动进一步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的通知》(国税发[2001]81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全区各级国税、地税、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配合、通力协作,进一步加大对骗取出口退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偷逃个人所得税的打击力度,切实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确保国家税收的稳步增长。
二、各地要针对重点行业,排摸一批偷税严重的企业,严厉查处。对构成犯罪的,坚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加大对偷、逃、抗、骗税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对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专项行动,要确定重点打击和整治行动方案,并分别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和自治区公安厅;对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检查,各地要对一些个人收人较高的重点行业、部门,加大查处力度,对那些以虚假手段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要从严处理,并要将处理结果,通过宣传媒体,在一定范围内曝光。各地公安、税务部门要组织优势力量,对危害严重、损失巨大、影响恶劣的重大涉税犯罪案件快侦快破,并及时将案件的进展情况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
三、各地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当地公安、国税、地税机关要从大局出发,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搜集证据,对协查的事项要及时反馈结果。对不履行协查义务,阻挠、抵制查处或包庇、袒护不法分子的,要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地还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通过对涉税犯罪发案特点、规律和态势等情况的定期跟踪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和对策,促进预防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尤其要针对增值税、个人所得税和出口退税等重点征管环节存在的问题,采取整治措施,防范和减少涉税违法犯罪。
五、加强请示报告。各地对组织的专项行动,查处的大要案件,以及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总结上报,年底要将总结分别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地税局、公安厅。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