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库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核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呼市国税综字[2001]237号

颁布时间:2001-12-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各旗县区国税局、各专业机构: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通知》(内国税所函[2001]38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核定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2001年度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通知

  2001年9月20日    内国税所函[2001]38号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内蒙古自治区分行《关于申报2001年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的函》(内农发银函[2001]150号)。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内国税所字[2000]75号)规定,经审核,同意该行2001年度在完成营业收入133584万元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比例统一提取业务招待费403万元和业务宣传费350万元,分别调剂使用,不得超出该限额。该行在年终决算时,如未完成营业收入计划,应相应核减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按规定的比例,统一计算据实扣除。

  呼和浩特市国家税务局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回到顶部
折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