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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

宁税一[1994]250号

颁布时间:1994-10-1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南京市地方税务局

各县局、分局:

  现将江苏省税务局苏税一[1994]72号《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1、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总公司”)月末应依据总公司的全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并根据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予交的增值税税额,计算应补(退)税额,向总公司所在地税务征收机关申报纳税。其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予交税额

  如总公司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小于予交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总公司应严格按国税发[1994]60号、财税字[1994]第19号文的规定计算企业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动用已征税额情况。在省局未具体明确所属非独立核算企业进项税额汇总表的情况下,征管分局应严格按增值税《条例》、《细则》和有关规定的精神,审查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进项扣税凭证。年终前进行增值税结算的具体时间,请示省局明确后再另行通知。

  南京市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月十三日

  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征收增值税、资源税的具体规定

  苏税一[1994]72号  1994年7月26日

扬州、南京、盐城、镇江市税务局,泰县、兴化、高邮、江都、东台市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华扬石油天然气勘探开发总公司(地质矿产部华东石油地质局,以下简称“总公司”)所属企业(指非独立核算,下同)生产销售的原油、天然气产品,按以下办法征收增值税、资源税。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总公司应向其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经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实后,发给税务登记证,并按照规定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总公司所属非独立核算的企业(油井除外),应持总公司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发给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各自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册登记证。

  总公司所属具有原油、天然气产品销售权的企业,应持总公司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注册登记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可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提供发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人问题

  总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以独立核算的总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

  三、关于征税办法问题

  (一)征收增值税的规定

  考虑到采油地区分布广和地区的经济利益及企业的财务核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实行对生产企业预征,年终由省税务局对核算地企业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结算方法。具体预征、结算方法如下:

  1、  总公司下属油井[以县(市为单位)]按当期开采原油商品量和天然气商品量,

  依核定的单位税额,向其油井所在地的县(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预缴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预征增值税税额=原油(天然气)商品量×单位税额

  原油商品量=原油开采量×原油商品率

  单位税额:原油产品的单位税额暂定15元/吨;

  天然气产品的单位税额暂定20元/千立方米。

  原油、天然气产品的单位税额,由省税务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2、总公司每月应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统一规定进行计算申报,在计算申报时,

  依据其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的销售额,计算当期销项税额,并汇总本企业及所属企业的进项税额,计算当期增值税的应纳税额。同时,根据所属单位的预缴增值税税额,计算当期应补(退)税额,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同时,抄一份报省税务局。年终前,由省税务局根据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对总公司销售原油、天然气产品缴纳的增值税进行结算。并将结算的当年单位负担税额通知总公司下属油井所在地的县(市)税务局。县(市)税务局依据其开采原油、天然气的商品量,调整应纳税额,并依法补征入库。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应补(退)税额=应纳税额—预征税额。

  3、总公司所属企业生产销售的其他货物和应税劳务,在所属企业所在地缴纳增值税。

  (二)征收资源税的规定

  总公司开采的原油、天然气产品应纳的资源税,向其所属油井[以县(市)为单位]

  按其开采原油、天然气产品的课税数量,依规定的税额,向所属油井的所在县(市)税务局指定的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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