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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加油机实施税控初始化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2]6号

颁布时间:2002-04-18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税控初始化,目的是为了保证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以下简称税控机具)的税控功能的正常使用,同时也是税务机关对税控机具进行系统管理,加强加油站税源监控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区加油站税控装置安装工作已基本结束,为了确保税控机具按时启用,各盟市应按规定时间完成加油机税控初始化,现将税控初始化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税控初始化实施范围和期限对加油站已安装的税控装置和税控加油机全部实施初始化,初始化工作应于6月底前结束。

  二、税控初始化的实施使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进行初始化。具体的程序和方法,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要求进行(详见内国税征字[2000]6号)。考虑到我区加油站的实际情况,初始化时暂不发行加油站信息卡。

  为了满足《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管理系统》录入内容的要求,对《加油机税控初始化实施方案》中的《加油站税控初始化登记表》作适当调整(详见附件)。

  对使用同一纳税人识别号的非独立核算加油站,如需一站一号,可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

  三、税控初始化过程中出现问题的解决方式针对故障出现的环节,采取相应的措施。一是属于操作不熟练的,应尽快熟悉初始化工作;二是读卡器或IC卡有故障、初始化软件需要升级的,与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联系解决;三是税控装置有故障,督促当地技术监督部门履行安装售后服务承诺并将故障原因的具体情况报告自治区国税局征管处,属于石油公司系统自行选型安装的税控装置,督促石油公司联系生产厂家解决。四是加油机自身有故障或税控加油机不符合要求,督促加油站联系相关单位解决。

  四、工作要求

  (一)各盟市局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按期完成初始化工作。明确具体的初始化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税控机具的管理。

  (二)税控机具相关资料、数据应作为加油站征管档案资料保管。税控机具记录的数据应作为监控加油站税源的参考依据,税控装置记录的数据与加油机显示的数据有误差的,应进行合理比财。

  (三)税控初始化的业务、技术工作分别由征管、信息中心部门负责。

  (四)税控机具的启用时间及使用要求,自治区国税局另行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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