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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

内国税法字[2002]2号

颁布时间:2002-04-03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决定》(国税发[2001]125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全区各级国税部门和国税干部的税收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决定,采取以下措施在全区国税系统进一步推进税收执法监督工作。

  一、充分认识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依法治税是税收工作的灵魂,是税收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近年来,全区各级国税部门积极推进依法治税工作,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法随意性、执法不规范和执法质量不高的问题仍然存在,其中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执法监督不力。随着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如强,随着我国加入世贸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完善和发展,对税收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能否在新的形势下作到严格执法,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政策法规,关系到税收事业的成败。各级国税部门对此要有清醒的认识,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认真抓好落实,切实取得成效。

  二、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要求,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对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各环节执法行为进行监督的具体制度和措施、切实完善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主要包括:

  (一)继续推进新一轮征管改革,坚持科技加管理的指导方针,建立以信息化加专业化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税收征管模式和机制。实行集约化管理,上收税收执法权;实行专业化管理,分解税收执:法权;加快税收信息化建设,制约税收执法权;优化纳税服务,规范税收执法权。

  (二)建立以执法责任制为核心的考核管理机制,认真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合理分解岗位职责,明确工作规程,认真开展评议考核,总结经验,加大力度,进一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和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保证执法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三)建立健全严密的内部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落实好区局关于“两权”监督的各项制度规定,加强对税收执法责任制的事前监督,加强对重点环节执法行为的事中监督,加强对执法全过程的事后监督。

  (四)充分发挥金税工程的监督制约作用,以机器管人,规范执法行为,防止税收执法的随意性和执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五)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执法监察作用。

  (六)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推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认证,以提高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保证税务执法队伍的基本素质。

  三、严格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按照总局的要求,今后各级国税部门制定的对征纳双方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制定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必须经过政策法规部门会签,以确保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符合法定程序和权限,防止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中的违规行为。

  四、严格执行地方性税收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备案备查制度。各级国税部门必须按规定及时报备,要充分运用网络手段,提高备案效率。接受备案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提高备查效率,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定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各级国税部门要对自行制定舶税收规范性文件,包括有关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的规定进行定期清理。与国家税收规定不一致的,要及时修改。废止。对已经实施的执法程序和执法文书,要严格按照规范化的要求进行简化、归并。

  六、实行减免税集体审定制度。全区各级国税部门必须严格遵守减免税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七、严格执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要认真落实总局下发的《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必须保证全年不少于10%的税务案件经过审理委员会审理,在审理过程中要坚持原则,集体审理,严格把关,实行回避制度,审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案件的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努力提高审理质量。经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其税务处理决定书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一律以审理委员会所在局名义下达。

  八、严格执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行政复议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总局有关规定,做好税务行政复议的各项工作。对应当予以变更或撤消的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要坚决予以变更或撤消。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职能,增强全区国税机关自我纠正能力。

  九、加强税收执法检查。全区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总局下发的《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认真开展执法检查工作,加强对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督促检查。自治区国税局对盟市局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1次,盟市国税局对旗县(区)局的执法检查每年不得少于2次,旗县(区)国税局的执法检查每季不少于1次。检查内容应涵盖执法全过程,具体操作时,应与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目标考核、征管质量考核、税收计会统考核、税务稽查案件考核、税政有关考核、金税工程等结合起来进行。对各级国税部门执法行为的检查,统一归口政策法规部门组织实施,防止多头检查。今后各级国税部门凡涉及对执法行为的检查,应由政策法规部门统筹协调安排。法规部门要在继续抓好上级对下级的层级执法检查的基础上,重点抓好对本级征、管、查部门等执法行为的日常检查,保证每年对本级稽查案件的复查率不低于5%,对其他日常征管行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定期抽查。

  十、要建立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发挥执法检查结果的作用。要将执法检查情况在系统内公开通报,将执法检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被检查单位的重要依据。

  十一、加强对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执法监督。要继续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加强“三项建设”、“两权监督”的意见,加强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执法情况的监督。上级税务机关对下级税务机关领导干部的考核,应当包括对执法情况的考核。要把执法监督与选拔、培养干部结合起来,对执法存在重大问题的干部不予提拔。

  十二、强化税收会计监督。各级国税部门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整顿税收会计工作秧序,强化税收会计监督。要对税款入库、退库、欠税分类审批、会计核算等各项工作制定严格的操作规程,要明确各项原始凭证资料的填制和传递、税收会计帐簿的设置和登记、会计报表的编制和报送等各项工作的程序、方法及要求,严格规范税收会计行为。要加强日常会计核算;加大会计检查力度,充分发挥税收会计对税收执法行为的监督作用。税收会计人员要严格履行会计职责,坚持原则,坚决抵制违法违规行为。

  十三、健全政务公开制度。各级国税机关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将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主体、执法责任向社会公开。要采取发放评议卡、设立投诉信箱和电话等多种形式,主动听取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正确对待舆论监督。

  十四、积极配合外部监督。各级国税部门要自觉接受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司法、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特别是要注意配合审计部门进行的审计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配合中央税收收入征管审计工作的若干规定》。

  十五、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的组织建设。各盟市局、各旗县(市区)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不突破机构设置总数的前提下,设立政策法规机构,充分发挥政策法规机构在执法监督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以政策法规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执法监督工作格局。没有设置专门机构的也应有专人负责税收政策法规工作。征收、管理、稽查、税政等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其他环节的执法问题,要及时通知政策法规机构。政策法规机构要坚持原则,格尽职守,认真履行执法监督职责。政策法规机构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发现税务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和人事等部门查处。

  十六、加强领导,确保把税收执法监督工作落实到位。各级国税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把全面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工作作为推进依法治税的首要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创造一切必要条 件支持政策法规机构开展执法监督工作。为此,自治区国税局将成立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长任组长,其他局领导任副组长,由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监察室、征管处、计财处、稽查局、目标办等处室负责人任成员,并下设执法监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十七、各盟市局可根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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