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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转发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

内国税征字[2002]11号

颁布时间:2002-06-20 00:00:00.000 发文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个体加油站赋码和换发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国税发[2002]6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此次对个体加油站赋码、换发税务登记证和变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工作,关系到税费改革大局,时间紧,任务重,因此要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领导,高度重视,积极主动做好协调配合,按时间要求,保质保量完成此项工作。

  二、在对个体加油站换发税务登记证时,要求由各主管的国家税务局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给纳税人,由纳税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到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式样见附件,各地国税局可自行印制。

  三、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在2002年6月30日前做好对个体加油站的金税工程一般纳税人档案信息采集录入工作,不得出现任何差错。对个体加油站在取得代码证以前取得的进项发票,要求其统一换票后,再认证及进入稽核系统。对个体加油站在取得代码证以前使用其他税务登记号在稽核系统录入档案信息的,在换证后对以前档案进行注销,不得删除。

  四、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办理个体加油站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对个体加油站赋码,不得使用“7”字头编码区段。

  (二)个体加油站的机构类型属于“个体”。

  (三)各地代码机构要认真负责,防止重码、错码发生。

  五、换证工作结束后,各盟市国税局务于7月30日之前,将“个体加油站换证情况统计表”(见附件)上报区局征管处。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协办单(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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